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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20088367號令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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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者,依閱覽、抄錄之規定收費。


第 4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以電子郵件傳送或電子儲存媒體交付者,由機關自行決定交付之檔案格式,並依所需電子儲存媒體耗材,收取費用。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5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6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得免費提供。


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8 條
本府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報由本府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