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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900775260號 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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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據金門縣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殯葬設施使用收費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3條
骨灰(骸)存放設施及神主牌位置放順序收費基準,由本府另定之。
本縣縣民經火化進塔者,按金門縣縣立骨灰(骸)存放設施收費基準收費,外縣市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地為基準)加收百分之五十。但出生地為金門且於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前曾設籍本縣者,不在此限。
 
第4條
使用火化爐(含撿骨及封罐)者,每具收費新臺幣四千元。遺體起掘撿骨再火化者免予收費。
 
第5條   
公墓墓地費每具收費新臺幣二萬元,外縣市居民(以死亡證明書之戶籍地為基準)加收百分之百。但出生地為金門且於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 前曾設籍本縣者仍依縣民收費標準辦理。
 
第6條   
使用樹葬、植存及拋灑區域者,免予收費。
 
第 7 條  
符合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者,得申請免費使用公立公墓、
殯儀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各項設施。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