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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計消字第0920019610號
法規體系: 消費者保護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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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依據金門縣 (以下簡稱本縣) 消費者保
    護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訂定本要點。


二、金門縣政府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職掌如下:
 (一) 本縣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措施之研擬及審議。
 (二) 本縣消費者保護計畫之研擬、修訂及執行成果檢討。
 (三) 本縣消費者保護方案及消費者有關法規之審議及其執行之推動、聯
      繫與考核。
 (四) 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單位關於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措施之協調
      。
 (五) 監督本縣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 及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
 (六) 本縣消費者保護執行結果及有關資料之定期公告。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置委員
    十五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本府民政局長。
 (二) 本府財政局長。
 (三) 本府建設局長。
 (四) 本府教育局長。
 (五) 本府工務局長。
 (六) 本府社會局長。
 (七) 本府觀光局長。
 (八) 本府地政局長。
 (九) 本府衛生局長。
 (十) 本府消防局長。
 (十一) 本府環保局長。
 (十二) 本府秘書室主任。
 (十三) 學者專家三至五人。
     前項兼 (聘) 任人員任期為二年, 得連任之。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本府人員兼任。幹事三至五人
    ,由本府相關單位派員出任。


五、本府兼任本會委員及成員因職務異動自動調整兼職。


六、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
    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


七、本會之決議案,本府相關機關或單位應確切辦理完妥後始能解除列管
    。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津貼費用。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所編列消費者保護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