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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0400375090號 令
法規體系: 稅務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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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本自治條例依房屋稅條例第六條規定定之。

第2
本縣房屋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三。
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減半徵收之(百分之一點五)。
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二;其他供住家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四、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一點五。
前項第二款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法令完成登記之工廠。

第3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