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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13511號令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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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各鄉鎮衛生所隸屬於金門縣衛生局。


第 3 條
衛生所置主任一人,由師級醫事人員兼任,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導監督所屬員工。


第 4 條
衛生所掌理各該轄區內保健防疫、社區護理、健康門診、巡迴醫療及醫療救護等事項。


第 5 條
衛生所置醫師、護理師、藥師及護士。


第 6 條
衛生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特約醫師。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衛生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衛生所擬訂,報金門縣衛生局核定之。


第 9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