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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金門縣自來水廠組織自治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00081979號
法規體系: 組織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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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自來水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
並指揮督導所屬人員。置副廠長一人,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工務課:自來水設備與設施之工程興建、擴建及改善等事項。
二、污水處理課:污水下水道設施及設備操作與維護管理等事項。
三、生產供水課:原水調度、自來水設備與設施之規劃、操作、維護管理
    督導及水質檢驗管理等事項。
四、行政課:營運管理、用戶服務、採購招標、物料與財產管理、研考、
    資訊、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課之業務。


第 4 條
本廠置課長、服務所主任、課員、技士、安全衛生管理員、助理員、技佐
、辦事員、書記。


第 5 條
本廠得分區設服務所,辦理各自來水場站之操作、維護與用戶服務等事項



第 6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8 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9 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定報金門縣政府核定之。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