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
主管機關: |
人事處 |
公布機關: |
金門縣政府 |
公布日期: |
100.01.12 |
公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000040870號 令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修正「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第4條條文及編制表 |
法規名稱: |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組織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場,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課:車船營運、調度、稽查、票務、績效計核及安全衛生檢查等事項。
二、行政課:研考、印信、文書、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三、機務課:車船材料、物料、油料之供應、管理、審核等事項。
四、保養場:車船修理、保養等事項。
第 4 條
本處置課長、場長、站長、課員、稽查、業務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機務課課長、場長由本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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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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