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金門縣金門大橋建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
工務處 |
公布機關: |
行政處 |
公布日期: |
100.01.13 |
公布字號: |
府行法字第10000043100號 令 |
異動性質: |
制定 |
施行狀態: |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
主旨: |
制定「金門縣金門大橋建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法規名稱: |
金門縣金門大橋建橋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
內容: |
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改善離島交通,縮短城鄉差距,促進地方整體經濟建設,及增進觀光業繁榮,特設置金門縣金門大橋建橋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第3條
本基金主管機關為本府。
第4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補。
二、本基金之孳息。
三、捐贈收入。
四、民間長期投資或借貸資金。
五、公債。
六、其他相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大橋興建主體工程、假設工程、附屬工程及準備工程等工程款、工程管理費、委託設計監造費、鑽探、測量及環境影響評估費用。
二、用地取得費用。
三、大橋管理費用。
四、長期借貸資金之償還及利息支付。
五、獎勵民間投資之管理及財務費用。
六、本基金管理及運用作業所需財務費用。
七、其他相關支出。
第6條
本基金為資本計畫基金,應選擇利率較高之公立銀行開立專戶收支。
第7條
本基金年度預算之編造、執行與年度決算之編造,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主管機關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解繳縣庫。
第10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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