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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6.05 07:49

修正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工務處
發文機關: 金門縣政府
發文日期: 102.07.01
發文字號: 府工品字第102005338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作業要點
容:

 

三、機關辦理之公共工程,除港務處、自來水廠及金酒公司外,均由本府工務處(以下簡稱代辦單位)代辦(不含修繕工程)。

     代辦單位代辦工程採購依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共工程委託本府工務處代辦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代辦單位代辦前項相關作業時,應洽請機關派員參加相關審查會議、協調會議、驗收、及工程查核等,以確保機關使用需求及權益。

十六、  代辦單位所辦理之工程,依據規劃設計單位提送之規劃設計資料,辦理聯合審查,其審查期限由本府工務處副處長指定,其審查逾期記點及獎懲,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前項會審結果依第十點規定對規劃設計單位辦理缺失記點。

      若因設計疏失需辦理第九點第一項第七款工程變更設計者,如有可歸責於審查人員之審查疏失時(如屬現地測量、勘測等需辦理現地量測者,不列為審查人員疏失),比照前點規定辦理。

二十四、 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前將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品管人員等名冊,送監造單位審查核可後轉送機關核定。其相關人員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  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須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2、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

(1) 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得於本工程以外,兼職四件未達查核金額工程(合計數最高五件),但累加工程之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查核金額。如契約另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2) 廠商於提報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時,應依前目規定向機關申報兼任工程資料並副知本府。

(3) 工地主任應依「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接受中央機關或其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

(4) 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工地主任。

(二)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1、廠商應於開工前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並依法令規定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異動時,亦同。設置人員應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接受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或回訓證明。

2、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依契約規定於工地執行職務。

(三) 品管人員: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設置品管人員,其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

(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

(3)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4)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自工程會網站下載)提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5)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

(6)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2、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其品管人員得於本工程以外,兼職四件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工程(合計數最高五件),但累加工程之總額上限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萬元。如契約另有更嚴格規定者,從其規定。

工地負責人(或工地主任)、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品管人員,應依規定於工地執行職務,並留存差勤紀錄;有因故請假,應於事前以書面,向機關辦理請假,並指派同等資格之代理人。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