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自治條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2條
金門縣陶瓷廠(以下簡稱本廠)置廠長一人,承縣長之命,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3條
本廠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生產研發課:生產管理、品質管制、工作方法及工作安全之策劃、成本分析、工量訂定、製程改善、機械保養維修及工廠安全衛生管理、新產品設計開發、市場調查、原料研究、產品規範書釐訂、人才培育訓練及新技術之創新等事項。
二、行政課:研考、資訊、印信、文書、檔案管理、庶務、採購、營銷、倉儲管理、出納、財產管理、營繕工程、行銷及其他不屬各單位之業務等事項。
第4條
本廠置課長、技正、課員、技士、技佐、助理員。
第5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6條
本廠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7條
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本廠為推行廠務,得由廠長召開廠務會議。
第9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10條
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