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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9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幼兒之鑑定評估人員(以下簡稱鑑定評估人員) 專業認證制度,以確保實施鑑定評估之有效性,並落實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教學輔導工作,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
(一)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二)前款以外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三)編制內並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四)於學校、幼兒園服務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五)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六)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七)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三、鑑定評估人員培訓:
(一)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由本府特教資源中心規劃辦理,本縣所屬教育階段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應依培訓課程規範參加培訓並取得認證,其他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依意願參與培訓。
(二)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
1.國民教育階段鑑定評估人員基礎培訓課程總時數三十六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
2.學前教育階段鑑定評估人員基礎培訓課程總時數二十七小時,時數如附表二。
3.鑑定評估人員使用特定之測驗及鑑定評估工具者,應依該工具之相關規定完成培訓,始得施測;其版本更新者,亦同。魏氏智力測驗培訓課程總時數二十四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三。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取得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屬教育階段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課程時數不足之部分。

四、本縣鑑定評估人員依鑑定安置評估對象分為身心障礙類鑑定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身障類鑑定評估人員)及資賦優異類鑑定評估人員(以下簡稱資優類鑑定評估人員)。
 身障類鑑定評估人員分為儲備、初階、高階三級制,未取得初階以上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皆屬儲備鑑定評估人員。
 各類(級)鑑定評估人員資格詳如附表四。

五、鑑定評估人員工作內容:
(一)身障類初階以上鑑定評估人員執行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工作,應完成以下工作事項:
1.蒐集學生、幼兒鑑定安置所需鑑定評估資料。
2.進行特殊教育需求學生、幼兒轉介、評估,測驗評量工具之施測、計分及解釋。
3.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依個案障礙類別,以觀察、訪談、施測或其他多元方式為之;同樣能達成鑑定目的時,應以選擇最少鑑定評估方式為原則。
4.彙整鑑定評估結果及撰寫鑑定評估報告。
5.提供學校、幼兒園鑑定相關作業諮詢服務。
6.出席鑑定學生、幼兒審查會議。
(二)資優類鑑定評估人員執行資優鑑定安置工作,應完成以下工作事項:
1.協助鑑定初選、複選之評估及施測工作。
2.計算測驗分數及撰寫報告
3.必要時得出席鑑定審查會議。
 各類(級)鑑定評估人員任務職掌詳如附表四。

六、鑑定評估人員派案:
(一)派案對象:本縣所屬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
(二)派案時間:
1.依據本縣所屬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鑑定安置工作時程辦理。
2.鑑定安置工作時程外,因特殊狀況提報臨時鑑定案。
(三)派案方式:
1.校(園)內派案:由學校、幼兒園協調校(園)內鑑定評估人員接案。
2.跨校(園)派案:校(園)內無鑑定評估人員,由特教資源中心協調鄰近他校(園)鑑定評估人員協助支援。
3.跨階段派案:以鑑定學生、幼兒跨階段欲就讀學校、幼兒園之鑑定評估人員接案為原則。
(四)派案量: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及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以外之鑑定評估人員,每人每學年評估個案,以不超過十案為原則。

七、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工作,除第二款規定情形外,其課務處理措施如下:
(一)校(園)內派案:鑑定評估人員實施校(園)內鑑定評估者,給予至少半日公假及課務排代。
(二)校(園)外派案:至他校(園)或幼兒園新生入園鑑定評估者,給予至少一日公(差)假及課務排代,代課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列支;並支給跨校鑑定評估費新臺幣四百元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經費項列支。
(三)個案鑑定評估安排於平日下班後時段、夜間或假日進行者,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數,給予補休及其課務排代。
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辦理鑑定評估,應核予公(差)假及支給差旅費,並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支給施測費;具鑑定評估人員資格之退休教師或教保員辦理鑑定評估,依第一項規定支給交通費、施測費及報告費。

八、鑑定評估人員費用支給及敘獎:
(一)鑑定評估人員撰寫鑑定評估報告,每份給予新臺幣一千一百元。
(二)高階鑑定評估人員協助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審查並撰寫審查意見摘要,每個案核發審查費用新臺幣三百元整。
(三)採用鑑定評估工具施測者,依其實施之測驗給予施測費,每案評估至多申請兩項,各項工具施測費用如附表五。
(四)鑑定評估人員完成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初、複選之心評費用,由資優鑑定計畫另定之。
(五)初階及高階鑑定評估人員執行各項鑑定評估、審查工作績效優良或協助鑑定安置會議辦理者,經鑑定安置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於每學期結束後,由本府專案陳核辦理敘獎。

九、鑑定評估人員辦理鑑定評估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遵守鑑定評估人員及鑑定評估相關專業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及其他洩漏內容之行為。
(三)對鑑定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鑑定評估對象、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應予以尊重,不因其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鑑定評估報告及其相關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鑑定評估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由本府依相關規定查處。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