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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鑑定安置工作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本縣心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 專業認證制度,以確保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並落實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及教學輔導工作,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五條訂定本要點。
 
二、實施對象:本縣所屬教育階段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
 
三、心評人員培訓:
(一)心評人員培訓課程由本府特教資源中心規劃辦理,本縣所屬教育階段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應依培訓課程規範參加培訓並取得認證,其他編制內現職合格教師、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依意願參與培訓。
(二)心評人員培訓課程:
1.國民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基礎培訓課程總時數三十六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一。魏氏智力測驗培訓課程總時數二十四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二。
2.學前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培訓課程應符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前特殊教育增能系列心評人員培訓課程二十七小時。
(三)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取得心評人員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所屬教育階段心評人員培訓課程時數不足之部分。
 
四、本縣心評人員依鑑定安置心評對象分為身心障礙類心評人員(以下簡稱身障類心評人員)及資賦優異類心評人員(以下簡稱資優類心評人員)。
身障類心評人員分為儲備、初階、高階三級制,未取得初階以上心評人員資格之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皆屬儲備心評人員。
各類(級)心評人員資格詳如附表三。
 
五、心評人員工作內容:
(一)身障類初階以上心評人員執行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工作,應完成以下工作事項:
1.蒐集個案鑑定評估相關資料。
2.擔任校內特殊教育需求學生轉介、評估、施測、安置建議及個案綜合研判報告撰寫。
3.提供校內鑑定相關作業諮詢服務。
4.協助鄰近無心評人員學校執行前三目工作。
5.出席鑑定個案審查會議。
(二)資優類心評人員執行資優鑑定安置工作,應完成以下工作事項:
1.協助鑑定初選、複選之評估及施測工作。
2.計算測驗分數及撰寫報告
3.必要時得出席鑑定審查會議。
(三)各類(級)心評人員任務職掌詳如附表三。
 
六、心評人員派案:
(一)派案對象:本縣所屬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
(二)派案時間:
1.依據本縣所屬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安置工作時程辦理。
2.鑑定安置工作時程外,因特殊狀況提報臨時鑑定案。
(三)派案方式:
1.校內派案:由學校協調校內心評人員接案。巡迴輔導教師負責之學校,則視為校內派案。
2.跨校派案:校內無心評人員,由特教資源中心協調鄰近他校心評人員協助支援。
3.跨階段派案:以個案跨階段欲就讀學校之心評人員接案為原則。
(四)派案量:每位心評人員執行身心障礙鑑定安置案,以每學年總案量不高於十案為原則;案量過多者,學校得報請特教資源中心協調鄰近他校心評人員支援。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七、心評人員之課務處理:
(一)校內派案:心評人員實施校內個案心評工作,每個案給予半天公假,並課務排(派)代。
(二)校外派案:心評人員支援校外個案心評工作,每個案給予兩個半天公假,並課務排(派)代,代課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列支;心評人員支援校外個案交通補助費由本府相關經費列支。
 
八、心評人員費用支給及敘獎:
(一)心評人員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特別稿件基準支給綜合報告撰稿費,每個案核發新臺幣一千元綜合評估報告費,個案報告撰稿字數未超過一千字者,按比率核實支給。
(二)高階心評人員協助身心障礙鑑定安置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審查並撰寫審查意見摘要,每個案核發審查費用新臺幣二百元整。
(三)心評人員完成資賦優異鑑定安置初、複選之心評費用,由資優鑑定計畫另定之。
(四)心評人員執行各項心理評量工作績效優良或協助鑑定安置會議辦理者,經鑑定安置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於每學期結束後,由本府專案陳核辦理敘獎。
 
九、心評人員應遵守之義務:
(一)遵守教師及評量相關專業倫理。
(二)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不得有影印、拍照及洩漏內容等違反著作權之行為。
(三)對評估對象,應客觀、正確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四)對評估對象之意見,應給予尊重,不因評估對象或其父母、法定監護人之種族、性別、語言、社會背景、身心障礙或其他身分地位等之不同,而有所歧視。
(五)評量結果及結果之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
心評人員違反心評專業倫理有具體事實者,依相關規定查處。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