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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自衛隊員任公職前接受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發給年資時次證明書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1 日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任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者,於戰地政務時期曾接受金門縣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等軍事訓練,核算年資以併計其退休年資作業,特依據內政部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四日台內役字第八八八五五○三號函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對象:限自民國四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七日止,曾設籍金門縣、未任公職、年滿十六歲至五十五歲之男子或十六歲至三十五歲之婦女。
(一)現任公職或公營事業機構者,於任職前,編入自衛組織,參加自衛組訓者。
(二)曾任公職退休資遣或退職再任公職,其間編入自衛組織,參加自衛組訓者。

三、申請流程: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資料,由鄉鎮公所、服務機關轉送或以親自、委託他人、郵寄等方式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依式(如附件一)填妥個人相關資料。
(二)戶籍謄本:應註記有年滿十六歲起至任職時或離金時相關資料(以查證期間戶籍是否曾遷出金門縣)。
(三)任職單位之在職證明或最初任職文件影本(以憑年資銜接及避免重復核算)。
(四)參加自衛部隊特殊訓練或活動之佐證資料(無則免附)。

四、自衛部隊各項年資時次核發標準:
(一)依據金門縣自衛部隊歷年參加自衛部隊訓練、服勤、演習時次統計表(如附件二)所列天數,並依下列標準核算年資:
 1、申請人於戰地政務時期符合「任公職前」、「設籍於金門縣」條件,始得予核算年資;至「任公職後」或「戶籍未設於金門縣」因斯時已核予公假或並未接受相關訓練,不予核算。
2、申請人於戰地政務時期當年度「未任公職」且「戶籍設於金門縣」時間滿一年者核給整年之年資,未滿一年者按月比例核給,未滿一月之天數以一月計;倘核算後之天數為小數採「無條件進位法」核給天數。
3、申請人年滿十六歲之年起至年滿十八歲之年止核給「學生暑訓」、「演習」、「服勤」年資天數;年滿十八歲之年以後則以「自衛訓練」、「演習」、「服勤」年資天數核給。
(二)參加國慶閱兵每年以四十五天計,參加自衛部隊各項活動以實際天數核算,惟應提供佐證資料。
(三)參加自強隊、政戰特遣隊或通信、醫療救護等特種訓練以其結訓證明或佐證文件列入核算。

五、證明書核發作業:
(一)依申請人填具申請表及所附證件,核發予年資證明書;所附資料倘有不實,應自負法律責任。
(二)證明書經本府完成行政作業後,函送申請人收執。

六、本要點如有不足之處,本府得適時增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