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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據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第三條規
    定訂定之。


二、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
    如下:
(一)關於福利互助經費之籌集、運用與管理事項。
(二)關於福利互助金之審核、給付事項。
(三)關於福利互助措施之研究改進事項。
(四)關於福利互助資料之蒐集、登記事項。
(五)其他有關福利互助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民政局局長,並為主任委員。
(二)金門縣議會總務組主任,並為副主任委員。
(三)本府財政局財管課課長。
(四)本府行政室法制課課長。
(五)本府主計室歲計課課長。
(六)本府人事室第二課課長。
(七)本府政風室第一課課長。
(八)本府民政局戶政課課長。
(九)金門縣衛生局醫政課課長。


四、本會委員會議(以下簡稱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
    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
    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委員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
    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六、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進行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局自治課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
    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名,由本府相關人員調兼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