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推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工作,加強照顧及關懷慰問地
區極重度長期失能身心障礙者,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三節,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等民俗節日。
三、本要點所稱之慰問金,係指分別於三節發放符合條件身心障礙者關懷慰問金,身心障礙者
同時符合下列資格者,於三節前發放慰問金新臺幣二千元:
(一)設籍滿十年且實際居住本縣。
(二)以發放節日當日前六十日為基準,經本縣衛生局評估長照失能等級達六級以上,且
身心障礙證明之等級為極重度。
四、基於福利不得重複請領原則,領有本縣低收入戶三節慰問金及安置機構院民三節慰問金者
不予核發本慰問金。
五、本要點辦理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每一節日前六十日由本府查調照顧資訊管理平台進行資格審核作業。
(二)經審核無誤後,慰問金於節日前後三十日由本府派員到府發放慰問金。
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不予發放慰問金,若已發放者並應向其追回已溢(冒)領之數額,
同時追究法律責任:
(一)查核期間(以發放節日當日前六十日至發放日)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
(二)查核期間(以發放節日當日前六十日至發放日)身心障礙者遷離本縣。
(三)身心障礙證明有虛偽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