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十二點、十三點之二及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第八點,辦理保護區農業區既存宗教建築物容許使用之審查,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之宗教建築物,須為整幢供宗教使用並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之寺廟。
三、申請農業區保護區既存宗教建築物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已登記寺廟:
1、宗教事業計畫書。
2、寺廟登記證影本。
3、經主管機關備查有關財產之處分決議會議紀錄。
4、組織章程及主管機關備查之公文。
(二)未登記寺廟:宗教事業計畫書。須包含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之文件。
四、宗教主管機關審查宗教事業計畫書如下:
(一)已登記寺廟:
1、宗教事業計畫書之宗旨是否符合規定。
2、建築物使用部分是否符合宗教用途。
3、寺廟登記證影本。
(二)未登記寺廟:
1、宗教事業計畫書之宗旨是否符合規定。
2、建築物使用部分是否符合宗教用途。
3、有供奉神佛像供人膜拜,從事宗教活動事實。
4、申請寺廟登記或成立宗教財團法人之規劃是否合於規定。
五、宗教事業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計畫封面(如附件一)。
(二)計畫前言。
(三)計畫目的:
1、說明興辦宗教事業計畫之明確具體工作內容及具體措施。
2、應依淨化人心及其他濟世救人之旨等分項敘明。
(四)說明辦理宗教事業計畫之宗旨及興辦之必要性。
(五)說明宗教建築物內供作辦理宗教事項使用之特定空間。
六、本原則係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查都市計畫內土地位於農業區保護區既存宗教建築物作為宗教使用之依據,其審查結果僅供本府(建設處)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