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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現多元民主參與及教育專業治校之理念,規範金門縣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校)校務會議組成及運作方式,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辦理校務會議相關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辨理。
 三、學校召開校務會議,由校長擔任主席,召集下列成員組成之:
  (一)全體編制內專任教師。
  (二)全體編制內職員及工友。
  (三)家長會代表:學校班級數十二班以下者一人;十三班以上二十四班以下者二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三人。由家長會推派之。
    學校之代理教師、職務代理之職員及其他編制外職員,應列席校務會議,並得發言及參與討論。
    國民中學校務會議,得納入經全校性學生普通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二十四班以下者一人;二十五班以上者二人。其選舉方式,由學校訂定,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於校務會議中,得發言及參與討論。
    國民小學校務會議,就與學生學習權利與學校學習活動相關之議案,得邀請心智發展及表意能力相當之學生列席陳述意見。
學校得視議案性質及議事需要,邀請社區居民、專家學者等列席校務會議。
四、校務會議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同出缺,由候補人員遞補之:
  (一)死亡、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二)喪失受推派之身分。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前項成員出缺後,已無候補人員或任期不足三個月者,不予遞補。
五、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無法召集或主持時,由其職務代理人召集並主持之。
校務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或由他人代理行使各項議事程序上之行為。
六、校務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依下列方式召開:
(一)定期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二次;分別於學校始業式之日起算前後十四日以內,及休業式之日起算前後十四日以內,擇適當之日召開。會議召開之日期及時間應納入學校行事曆,並於會議召開七日前公告;若有變更,並於會議召開十四日前公告。
 (二)臨時會議:
1.校長依校務發展實際需要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指示,得隨時召開。
2.經全體校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附具提案案由及相關說明,得向學校請求召開。學校應於收受連署後十四日以內召開,並於召開七日前公告。
校務會議之會議通知及會議相關資料,至遲應於召開五日前送達會議成員及列席者,並得採數位化方式處理。
七、校務會議之議案,依下列方式提出:
(一)校長交議。
(二)學校行政處室提案。
(三)學校教師會或家長會提案。
(四)經全體校務會議成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後提案。
前項提案,除召開臨時校務會議提案者外,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將提案案由及相關說明,提交學校議事承辦單位彙辦。逾時提交者,學校得不列入當次議程。
八、下列事務應列為議案,提交校務會議審議: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學校依法令或本於職權訂定並公告之重要校務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其他關於學生學習權利及身心發展機會、教師專業自主與工作權益等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學校或校務會議成員,對於特定議案是否應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之見解存有歧異者,學校得函請本府解釋。
九、校務會議,應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召開。實際出席未達應出席人數者,主席應當場宣布於七日內再召開。
校務會議之決議,依下列方式辦理,其經多數決者,並應將正、反方人數及表決結果記明於會議紀錄:
(一)議案經充分討論後,經主席於現場詢問無異議者,得由主席宣布議決通過。
(二)議案經充分討論後,仍有異議者,主席應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成決議。但出席成員數額之計算,應扣除與當次會議各該議案有利害關係而為行政程序法第32條各款所列範圍之人。
全體成員數額之計算,應扣除學校依教師請假規則核予公假、事假或病假而無法出席者,無法出席或列席校務會議者,應辦理請假。
十、校務會議之決議不得違背法令。如因法令見解歧異致未能作成決議時學校應於會後三日內向相關機關申請解釋,並於機關作成解釋送達後七日內再行召開校務會議決議之。
十一、校務會議作成之決議,應於會議結束次日起七日內由學校議事承辦單位簽請校長簽署公告,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移請學校相關單位依決議內容執行。
  (二)以書面通知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
  (三)將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表影本函報本府備查。
  (四)於下次校務會議由主席報告決議執行情形。
校長或學校行政處室,認為校務會議決議窒礙難行,或有其他於校務會議中仍未發現而未能討論之情事發生,致繼續執行校務會議決議顯有困難者,得於會議決議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請求對原決議議案重行討論並表決。經校務會議全體成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為決議通過。
十二、學校辦理校務會議,關於議事程序及表決方式,得參考內政部會議規範辦理。
十三、學校得依校務會議決議,就執行本要點之事項訂定補充規定,並函報本府備查。
十四、辦理校務會議所需之會議資料、簽到表、會議紀錄、表決工具等格式,由學校訂定之。
十五、公立幼兒園之校務會議,準用本要點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