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指學校、幼兒園、學術單位、社區或企業合作,配合校內各項資源進行,亦得跨校(園)辦理,並依據資賦優異學生或幼兒之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會同相關教師、家長及人力資源,共同選擇適當的方式,以學校及幼兒園本位、區域或其他資優教育方案等,擬定實施計畫,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個別輔導。
二、良師典範。
三、專題研究。
四、充實課程。
五、發表活動。
六、生涯輔導。
七、假日營隊。
八、觀摩交流。
九、其他。
本府得依資優教育之需求,委由學校規劃辦理特定方案。
第4條
學校及幼兒園申請方案,應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並依據相關實施計畫期程規定函送方案計畫至本府審查。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5條
本府為辦理方案,應組成審查小組,邀請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審查本辦法各項申請案件。
第6條
本府就審查通過之方案,視年度編列情形及實際審核金額予以補助。
第7條
本府得聘請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於方案執行期間輔導方案之執行,或於方案執行完畢辦理訪視,以保障方案實施品質並維護資賦優異學生之受教權益。
本府應依據輔導或訪視結果了解方案辦理現況、需求及困難等,作為改進及規劃方案之參考,對執行方案成效不佳之學校,委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給予支援或輔導。
第8條
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方案成效卓著者,本府得依其所提報辦理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並列為下年度優先補助辦理之對象。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