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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多元資優教育方案獎勵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係指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教育階段學校:
一、學前教育階段。
二、國民教育階段。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資賦優異學生依特殊教育法第四條規定認定之。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多元資優教育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指學校與其他學校、學術單位、社區或企業結合,配合校內各項教學方法進行,並依據資賦優異學生之能力、興趣、特質、需求等,會同相關教師、家長及人力資源,共同選擇適當的方式,以學校本位、區域或其他資優教育方案等,擬定實施計畫所進行之資優教育活動,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個別輔導。
二、良師典範。
三、專題研究。
四、充實課程。
五、發表活動。
六、生涯輔導。
七、假日營隊。
八、觀摩交流。
九、其他。
本府得依資優教育之需求,委由學校規劃辦理特定方案。
第5條
學校申請之本方案,應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通過,並 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府審查。但特殊個案經本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6條
本府為辦理本方案,應組成審查小組,邀請特殊教育、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等審查本辦法各項申請案件。
第7條
本府就審查通過之本方案,視年度編列情形及實際審核金額予以補助。
第8條
本府得聘請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於本方案執行期間輔導本方案之執行,或於本方案執行完畢辦理訪視,以保障本方案實施品質並維護資賦優異學生之受教權益。
本府應依據輔導或訪視結果了解本方案辦理現況、需求及困難等,作為改進及規劃本方案之參考,對執行本方案成效不佳之學校,委請專家學者或有關教育人員給予支援或輔導。
第9條
學校辦理本方案成效卓著者,本府得依其所提報辦理有功人員予以敘獎,並列為下年度優先補助辦理之學校。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