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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主要風景區門票收費辦法
民國 81 年 0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為充裕各主要風景區建設及維護環境美化與清潔經費,特訂定
本收費辦法。



第 2 條
凡進入區內遊客,應先購買門票,其收費標準由本府依各風景區公共設施
、範圍及遊樂設備等實際狀況訂定,分成三級,各級票價規定如左:
一  第一級收費標準:
    全票:新台幣 50 元整。
    優待票:新台幣 30 元整。
二  第二級收費標準:
    全票:新台幣 30 元整。
    優待票:新台幣 20 元整。
三  第三級收費標準:
    全票:新台幣 20 元整。
    優待票:新台幣 10 元整。
風景區內各種單項遊樂券及器材出租價格,由業管單位於管理實施要點內
自行訂定之。



第 3 條
左列人員入內得購買優待票:
一  服裝整齊之軍警、學生或持有證明文件者。
二  二十人 (含) 以上團體。
三  榮民 (持有榮民證者) 。



第 4 條
左列人員入內得免購門票:
一  長官巡視及接洽公務者。
二  身高在一百二十公分以下之兒童並由成年人帶領者。
三  年滿七十歲以上之遊客。
四  殘障者及孤兒院團體。
五  其他依法令規定得免購門票者。
前項一、三、四、五款遊客免購門票入本區應提示證明文件。



第 5 條
本縣所屬機關學校、幼稚園舉辦活動入內觀賞得事先函請本府同意後免購
門票。



第 6 條
各主要風景區依照實際狀況訂定管理實施要點以加強管理,經費運用由該
業管單位自行調配,並規定於管理實施要點之內 (軍事風景區由本府與軍
方協調後,比照辦理) 。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