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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停車場管理使用須知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府內停車場包括:大門右側停車場、大門車道左右兩側停車場,中棟大樓左右兩側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等處。

本停車場管理單位為本府行政處,管理人員由本府行政處派員擔任,並由警衛維護停車場安全及車輛管理。

二、本府停車場僅提供停放場地,不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情事,由車主自行負責,概與本府無涉,若損壞場內設備 (者,車主應照時價賠償或修復。

三、機車、自行車等進入府內應依指定地點停放於中棟大樓左右側機踏車停車格。

四、下列汽車得駛入府內停車場停放:

1.  本府公務車輛,停於地下停車場(由管理單位另行配置

2.  洽公民眾車輛,停於大門車道右側停車場洽公專用停車格。

3.  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及身心障礙者車輛,停於府內設立專用停車格,停車證貼於擋風玻璃右上角,以利辨識。

4.  本府員工上、下班車輛,停放於大門右側停車場、大門車道左右兩側停車場,中棟大樓左右兩側停車場。

五、洽公民眾及本府員工持有孕婦及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及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得優先入府停放。

六、停車場開放時間,於上班日上午07:0022:00開放;晚上22:00至翌日07:00實施門禁管制。休假日則不予開放。

七、本府停車場主要供員工上下班及民眾洽公臨時停放,下班或公畢除公務車輛外應即駛離,不得長時間佔用車位。

八、本府公務車輛未停放定位或員工違規停放之車輛,由本府警衛登記送行政處定期彙整陳閱,分送各處並作為平時考核之參考。

九、如本府各停車場車位已滿時,得停放於金城警察分局東側旁停車場,洽公車主及員工不得要求或強行入場,進入者應即駛離府區不得任意停放,以維車場秩序。

十、府內道路嚴禁停放各型車輛,如臨時因公必須停放者,公畢應即駛離,但停放時間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原則。

十一、    違規停放府內之車輛,請警衛隨時勸離,並由本府政風處、行政處配合辦理,情節嚴重者移請警察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