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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路監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93 年 06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公路監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監理業務並受交通部之監督。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汽機車檢驗、汽機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考驗、交通安全
    教育宣導、交通稽查、汽車運輸業督導、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
    理及考驗、檢驗設備維護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汽、機車駕駛人與技工執照核發與管理、車輛牌照核發
    及動態登記、動產擔保、車輛動員業務、代徵汽燃費、監理規費收繳
    、資料號牌管理、電腦化資料管理、資訊系統規劃、維護及開發、印
    信典守、文書、出納、庶務、財產、職工管理及其他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強制
    汽車保險法裁罰、吊扣銷案及催繳、訴願、郵政劃撥通信繳納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強制執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案件罰鍰事件
    。


第 4 條
本所置課長、技正、技士、課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 5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所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所為推行所務得由所長召開所務會議,其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 9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0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