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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衛生局組織規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1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2
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縣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及機關。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或副局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3

本局設下列六科,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健康促進科:婦幼及青少年衛生保健、成人及中老年健康促進、國民營養推動、癌症防治、職業病防治、菸害防制、衛生教育、社區健康營造、健康暨高齡友善城市推動、生命統計、衛生所管理、烏坵鄉基層醫療及保健等業務管理事項。

二、疾病管制科:傳染病監控與防治、防疫物資管理、營業衛生管理、移工健康管理、生物病原災防及動員、預防接種及疫苗管理、醫院及機構感染管制查核、傳染病認可檢驗機構審核查核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醫事科:醫療政策、醫療資源與品質之提升、全民健康保險宣導、緊急救護、醫療機構管理、醫事人員執業管理、精神衛生、心理健康、自殺防治、毒防轉介服務、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加害人處遇等事項;護產機構及人員管理、烏坵鄉緊急醫療及整合性醫療等事項。

四、藥物食品檢驗科:藥政、藥物、化妝品、藥商、藥事人員管理及督導有關藥政化妝品管理事項;食品衛生管理、食品安全管制事項;公共衛生檢驗、食品衛生檢驗及醫事檢驗機構檢驗品質輔導事項。

五、長期照顧科:長期照顧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發展長期照顧服務、長期照顧人力培訓、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之管理監督、失能個案照顧管理、外籍看護工申請審查、身心障礙鑑定及其他有關事項。

六、行政科:文書、檔案、印信、庶務、出納、衛生企劃、研考、資訊、法制作業及其他不屬各科之業務等事項。

4

本局置科長、社會工作師、技士、衛生稽查員、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主管健康促進、疾病管制、醫政、藥政、檢驗及長期照顧業務之科長,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一項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但員額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

5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6
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7
本局得於各鄉()設衛生所,並得視需要設縣立醫院、慢性病防治所和其他各種衛生醫療機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8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9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10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金門縣政府另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