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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要點
民國 90 年 09 月 04 日
第一條 本要點依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所稱地區行庫包含農會、合作社、土地銀行、台灣銀行暨其他公民營金融機構。 
第三條 本貸款之資金,由國內行庫提供資金配合辦理,由本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補助利息。
第四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縣六個月以上,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
二、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者。
三、籌備創業。
四、未曾獲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含自力更生獎助者)。
五、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證,且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業。
第五條 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再由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創業計畫書。
第六條 申請人應覓妥信用良好且有償還能力者二人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經貸款行庫認可之擔保品。
第七條 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每人並以申請一次為限。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申請貸款金額最高以新台幣貳佰萬元為限,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第八條 申請本貸款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縣籍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執業許可證),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第九條 本貸款之利率,按各承辦行庫、農會、合作社放款利率計算,並採浮動計息方式。
第十條 本貸款之利息,由本基金按季負擔年息百分之四貸款利息,餘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第十一條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前二年僅償還利息,第三年起分六十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但貸款人自願縮短償還期限者,得提前償還之。
第十二條 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規定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取消利息貼補。
第十三條 本貸款之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行庫規定催繳,貸款人未能依約償還貸款,由辦理之行庫依法訴追。
第十四條 本要點經金門縣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審議通過後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