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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1:5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民國 93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
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管理機關為本縣消防局。


第 3 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由本府公告之。


第 4 條
下列時間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
一、每日上午六時前。
二、每日下午十時後。、      
經本府公告之年節或特殊節慶之期間,得不受前項限制。



第 5 條
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種類,由本府公告之。


第 6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施放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


第 7 條
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高空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高空煙火施放作業及施放人員管理要
    點相關規定。
二、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升空類、飛行類及摔炮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應年滿十二歲。
 (二) 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施放前目以外之一般爆竹煙火應由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陪同。
前項第二款一般爆竹煙火施放人員年齡之限制,產品標示如有更嚴格之規
定者,從其規定。


第 8 條
第三條至第五條有關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時間及種類之限制,經向本府
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應於施放五日前檢具施放爆竹煙火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
及安全防護措施等文件資料,向本府申請許可,發給許可文件後,始得為
之。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管理機關另訂之。


第 9 條
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