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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推行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縣民法律諮詢,擴大為民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推行法律扶助事項如下:

(一)為民眾解答法律問題。
(二)為本府及所屬機關員工提供生活協助之法律意見。
(三)其他法律扶助服務事項。

三、本府應聘請熱心公益之執業律師為法律扶助顧問,每二年一聘,從事法律服務及提供諮詢,法律扶助顧問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補助交通費及出席費。

四、本府應於任期屆滿之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完成新任法律扶助顧問之聘任工作、製作法律扶助顧問名冊及排定輪值時間表。

五、法律扶助服務日期、時間,由本府徵詢多數法律扶助顧問意願統一排定。

六、法律扶助服務日期、時程,本府應利用縣政府公報、金門日報及本府網頁廣為宣傳,俾便週知。

七、本府辦理法律扶助之方式以當面諮詢、當面回答為原則。民眾在指定時間、地點提出申請,按登記次序由法律扶助顧問依序予以解答。

八、本府應遴派助理人員,協助法律扶助顧問處理民眾登記、接待、文書記錄等事務性工作。

九、法律扶助顧問於服務時,應隨時紀錄其內容及解答要點於金門縣政府受理人民請求法律扶助紀錄表(附表),並由助理人員按月彙整妥慎保管以供查核。

十、民眾有急迫情事需於非指定時間接受法律諮詢時,得由助理人員紀錄其請求內容及要點後,聯繫法律扶助顧問以網路影音傳送、電話、傳真或書面等方式辦理法律諮詢服務。
前項請求如其案情複雜,且需由申請人及法律扶助顧問雙方當面說明與諮詢時,本府得通知申請人於法律扶助顧問輪值時間,親自到場面議。
法律扶助顧問依第一項方式提供法律諮詢服務者,視同出席輪值服務,本府得酌給一定之出席費。

十一、人民請求解答法律問題,其性質涉及各業務單位職掌,必要時得商請本府各處及所屬各機關派員陪同協助說明或提供意見;屬於釋示行政法令者,本府應移送所屬權責單位辦理。

十二、本府配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辦理各項法律扶助時,準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