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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聘僱人員敘薪及考核管理要點
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之進用、敘薪及考核事宜,以加強人力管理運用及提升
  工作績效,並作為續聘僱與調增(減)薪點之依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指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法」僱用之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不適用本要點有關考核相關規定。

三、聘僱人員之進用應辦理公開甄選,各機關學校應本於公開、公正及公平原則,依本府核定之聘僱計畫書(表),訂定公開甄選資格條件,並將徵才資訊於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或本府入口網徵才訊息網站公告三日以上。

  各機關學校就應徵人員資格條件進行初審後,應擇優通知符合業務需要者參加甄選。

  甄選作業由用人單位視業務需要或工作性質決定以面試、筆試或實作等方式辦理。

  聘僱人員應簽訂契約書,忠實履行契約義務。

四、各機關學校辦理新進聘僱人員甄選,應組成五至七人甄選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審查甄選人員資格條件。

 (二)依甄選評比項目評分。

 (三)排定及審議甄選人員名次。

 (四)其他有關甄選事項。

  甄選小組成員應含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委員至少一人,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甄選結果經甄選小組會議評審後,依程序報請機關首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進用。

五、敘薪:

 (一)聘用人員:初任聘用人員應符合「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之所具專門知能條件,除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均以六等一階二八○薪點聘
   用,並得依本要點考核規定晉等至七等。

 (二)約僱人員:初任約僱人員應符合「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規定之所具知能條件,除行政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
   均以三等二二○薪點僱用,並得依本要點考核規定晉等至五等。

 (三)聘僱人員薪點支給報酬標準表如附表一、二。

六、各機關學校應對所屬聘僱人員合併約用人員整體於每年四月、八月辦理平時考核(附表三),十二月辦理年終考核(附表四),其考核方式如下:

 (一)直屬主管依考核表各「考核項目」之配分逐項覈實評分,再予小計為「關鍵工作指標」之分數。正、副首(處)長依6大「關鍵工作指標」之配分評定分
   數。

 (二)各級主管人員評分所佔比率如下:

  1.置有副首長之機關學校:直屬主管佔40%、副首長30%及首長30%,平時考核採用附表三A,年終考核採用附表四A。

  2.未置副首長之機關學校:直屬主管及首長各佔50%,平時考核採用附表三B,年終考核採用附表四B。

  3.本府各單位:平時考核科長佔40%、副處長30%、處長30%,採用附表三C;年終考核科長佔25%、副處長25%、處長25%及縣長25%,設採用附表四C。

 (三)平時考核依其總分由高至低排序(如附表五),平時考核最後10%之受考人應接受主管面談並做成紀錄(如附表六)。

 (四)聘僱人員年終考核總分係由兩次平時考核各佔30%及年終考核佔40%之加總,並由高至低進行排序(如附表七),提送考績委員會評議後,陳請機關首長
   核定。

 (五)任職達12個月以上者,應辦理年終考核,作為續聘僱及晉薪點之依據;任職達6月以上未滿12個月者,應辦理另予考核,作為續聘僱之依據,但不予晉
   薪點。

 (六)平時及年終考核結果應報府核備,並於本府核定後製發「年終考核通知書」通知受考核人,俾使其知悉考核結果為晉薪點、留原薪點或不予續聘僱等
   。考核結果應同步更新至人事資訊系統。

  年終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年終考核總分為80分以上且為整體分數排序最佳前75%者,續聘僱,且任職達12個月以上者晉薪點一階(級),己達該職務聘僱用計畫最高薪點者,
      維持原薪點。

 (二)乙等:年終考核總分為70分以上未滿80分且為整體分數排序最後25%者,續聘僱並留原薪階(級)。

 (三)丙等:全年考核未滿70分且整體分數排序為最後5%者,降薪點一階(級)。如原敘薪點為該等別最低者,維持原薪點。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不予續聘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取得晉高一等別聘僱用資格:

 (一)最近三年年終考核均考列甲等者。

 (二)最近四年年終考核考列三年甲等一年乙等者。

 (三)最近五年年終考核考列三年甲等二年乙等者。

  現職聘僱人員得以其108年以前尚未採計晉等之考核年資依前項規定取得高一等別聘僱用資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續聘僱:

 (一)新進人員第一年考列丙等者。

 (二)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三)最近三年內考列二乙一丙者。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

 (三)扣除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後,合計超過十四日。

 (四)辦理業務有重大過失或態度惡劣,影響機關聲譽,有具體事實。

  聘僱人員在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五)連續曠職達二日或累積達四日。

  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包含約用人員考列甲等之比率不得超過其整體編制外人員總受考人數之百分之七十五。

  編制外人員(含聘僱人員及約用人員) 每年度考列丙等比率,由本府綜合考量人力運用需求、財政狀況及縣政整體推動績效於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按年度核定
  之。

  為維各機關學校考核之衡平,依當年度核定之丙等比率計算,應考列丙等人數有未達整數之情形者,得按畸零數相對調整各機關學校考列甲、乙等比率。

  聘僱人員因年終考核結果而符合第四項不予續聘僱情形者,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服務機關對申訴案件之答復,
  應自收受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聘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依其年終考核結果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如為配合人力精簡政策、原聘僱計畫中止或預算(經費)無法支應時,仍得不予續聘僱,不受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聘僱人員之平時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標準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與「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規定辦
  理。

  聘僱人員之經費來源為中央補助款,且中央另訂考核規定者,從其規定。

七、本要點未盡事項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聘僱人員相關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八、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