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廣納各項教育資源,均衡教育資源分配,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十三條規定,特設置金門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訂
定辦法。
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
教育局 (處)為管理單位。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補助收入。
二、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場租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補助及獎勵支出。
四、研究支出。
五、教育活動支出。
六、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七、其他支出。
第 5 條
本基金應依法編列單位預算;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 6 條
本基金應於本縣公庫 (以下簡稱縣庫) 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年度決算
如有謄餘,得循預算法程序撥充基金循環運用。
第 7 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