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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大同之家組織規程
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1 條
本規程依金門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金門縣大同之家(以下簡稱本家)置主任,承縣長之命,綜理家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 3 條
本家設下列三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安老組:老人進(離)家之申請、異動登記、個案調查、家屬訪問、
    生活輔導、管理、保健業務與紀錄管理等事項。
二、育幼組:兒童進(離)家之申請、異動登記、個案調查、家屬訪問、
    生活管理、照顧、保育、課業輔導、衛生保健服務與衛教指導及兩性
    教育等事項。
三、行政組: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財產管理、檔案管理、工友管理
    、膳食營養、綜合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4 條
本家置組長、幹事、輔導員、社會工作員、保育員、事務員。
本家置護理師、營養師。


第 5 條
本家置人事管理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家置會計員,由金門縣政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家家務會議由全體職員組成之,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由主任指定本家組長一人為主席
。開會時本家收容之老人及幼童得推選代表參加。


第 9 條
本家有關兒童就學或就業輔導規則,由本家另定之。


第 10 條
本家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家擬訂,報請金門縣政府核定。


第 11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