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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一百十二年度機車汰舊換新與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要點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為逐步達成國家淨零排放目標,鼓勵使用電動運具,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汰舊換新政策,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主管機關為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金門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

三、 本要點所稱老舊機車係指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燃油機車。但淘汰老舊機車並換購電動二輪車者,不受出廠年份限制。

四、 補助條件如下:

(一)   淘汰之老舊機車車籍需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籍於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

(二)   於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完成老舊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者,或完成老舊機車報廢及回收手續並新購電動二輪車者,或新購電動二輪車者。

(三)   新購之電動二輪車車籍資料必須登記於本縣。

(四)   曾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新購電動輔助自行車補助辦法、新購電動自行車補助辦法、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申請電動二輪車補助者,不予補助。但申請人若依前述補助辦法向本縣環保局申請補助之電動二輪車,自補助申請日起已使用逾五年者,仍得以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方式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五)   本要點各項補助種類、金額、條件及須檢附之文件等,如附表一、二。

五、 補助期間如下:

(一)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二)   申請補助者應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向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收件日期以收件戳章日期為準。

六、 相關限制及說明如下:

(一)   新購電動二輪車合計每人以補助一輛為限。

(二)   淘汰老舊機車、淘汰機車換購非輕型以上電動機車與新購電動二輪車合計補助經費一百三十萬元,淘汰機車換購輕型以上電動機車補助經費四百萬元,經費用罄即停止補助。

(三)   受補助之電動二輪車僅限於金門地區使用,且二年內不得轉讓或運離本縣,如違反前述情形並經查證屬實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

(四)   獨資、合夥或法人購置補助車輛需事先經本縣環保局核准,補助數量不以一台為限。

(五)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用途為租賃、共享者,不予補助。但經本縣環保局核准新購買電動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不在此限。

(六)   申請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者,淘汰之燃油機車不受出廠年份限制。

七、 申請補助者應參照附表二,依所申請之補助種類檢具相關文件,除淘汰老舊機車補助申請逕向本縣環保局提出,餘交由車輛經銷商彙整後轉送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

前項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申請購車補助者應配合本縣環保局於一周內完成查核,無法配合者退回其申請文件。

八、 新購電動二輪車與淘汰老舊機車車主若非同一人,應另檢具由前述二人共同簽署之車主不同保證書(如附件一)後,再由新購車輛車主提出申請。

九、 本要點各項補助款經審核通過後,淘汰老舊機車、淘汰老舊機車換購電動二輪車、新購電動二輪車、新購電動機車鋰電池之補助款項將電匯申請人。補助款撥付之手續費逕由補助款中扣除。

十、      申請補助者若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第2項規範之對象,應於申請補助時另填寫附件二之「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十一、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者,由本府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