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公文管理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公文處理,提高行政效率,特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印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縣營事業。

三、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 一般公文:

1. 最速件:一日。

2. 速件:三日。

3. 普通件:五日。

4. 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定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定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定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定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4)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文書,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為準。但機關如另定有處理管制規定者,例如:以會後報告簽陳管制者,得自定時限管制。

5. 專案管制案件:以「案」為管制單位,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類,衡量繁簡,訂定處理期限。惟一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二) 人民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時限為二個月。

(三) 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訴願案件:訴願案件以「案」為管制單位,應依訴願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 未能如期辦畢之案件,承辦人應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附件一)。展期每次不得超過十天,由單位主管核准,因案情複雜展期須超過三十日以上時,應書面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通知管制單位列入管制。

五、 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六、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不含假日。

七、 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及逾期積壓之議處,應依公文處理時限暨延宕懲處標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八、 各機關(單位)自收文至發文(或存查),全程列入管制,並負執行公文處理之時效管制、稽催、檢核、考評、獎懲等職責。

九、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附件三)。但訴願案、人民申請案件及人民陳情案件,不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十、 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承辦單位應載明案由、原因及預定結案日期,送管制單位審查,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承辦單位定期提報執行進度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結案日期時,仍應依規定申請展期。

十一、 專案管制案件不列入一般公文數量與時效統計。

十二、 各機關(單位)公文時效管制稽催,應基於自我主動及全面管理原則,主動積極掌握公文處理時效,其職責規定如下:

(一) 主管之職責

1.  確實督促各所屬人員於期限屆滿前辦結。

2.  所屬差假時,應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負起代理責任。

3.  職務代理人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由其直屬主管(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而職務代理人或其直屬主管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適當處理。

4.  對涉及二個以上單位之案件,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二) 單位管制人員之職責

1.  每週應定期查詢未結案件,列印逾期未結案件週報表(附件四)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辦,並個別稽催,承辦單位仍遲延不辦理及未答復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辦結為止。

2.  對超過辦理期限一個月以上案件,應予清查並調卷分析,防止積案發生。

3.  必要時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退回承辦單位辦理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三) 承辦人員之職責

1.  對經辦文書自收辦之日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詢之責。

2.  接獲單位管制人員逾期未結案件週報表,應逐案查對迅速清理,不得延宕。

3.  時效性案件應親自持會,同一案件涉及多機關會核案件,應負催辦責任。

4.  送會或受會均應管制時間,如不能依限退回時,應將原因、理由及預定時間通知送會單位。

(四) 單位收發人員之職責

1.  正確登錄公文類別、流程經過、使用時間及核准後展期天數。

2.  每日進行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即將逾期案件之承辦人辦理展期。

3.  每月統計單位公文時效資料,向單位主管提出報告。

4.  應配合專責管制單位辦理獎懲及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資料。

十三、 各機關(單位)應逐月就延宕公文進行調卷分析,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並請延宕人員申復理由,責任判明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議處。

十四、 各機關應依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文檢核實施計畫」對所屬機關(單位)之公文時效及品質,辦理文書流程管理檢核。

十五、 各機關對所屬機關,得隨時派員輔導或實施作業講習。

十六、 各機關人員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將承辦公文私自交與他人攜出、傳送或發生公文遺失、洩密時,應按情節輕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議處。

十七、 各機關對公文處理考核作業,由各該機關(單位)管制人員負責辦理。

十八、 公文處理之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一) 處理效率。

(二) 製作品質。

(三) 檔案管理。

十九、 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 嘉獎

(二) 記功

二十、 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 警告

(二) 申誡

(三) 記過

二十一、 為提升各機關(單位)公文績效,依月平均辦理公文件數計分三組,由管制單位每半年進行統計,以平均辦理天數最低者為各組公文處理績效最佳機關(單位),由管制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敘獎。

二十二、 敘獎額度依公文處理績效敘獎標準表(附件五)規定辦理。

二十三、 機關(單位)應在敘獎額度內,衡酌公文件數、品質,提報敘獎人員。

二十四、 各組績效最佳機關(單位)在統計區間內,無延宕公文案件者,由該機關(單位)在管制人員敘獎額度內,提報敘獎人員。

二十五、 各鄉鎮公所公文管理得準用本要點或另定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