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公文處理,提高行政效率,特依行政院函頒「文書處理手冊」及國家發展委員會編印之「文書流程管理作業規範」,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縣營事業。
三、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
一般公文:
1.
最速件:一日。
2.
速件:三日。
3.
普通件:五日。
4.
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定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定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定期限者,該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定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4)開會、會勘通知單等通知性質文書,其處理時限以所指定開會、會勘日期為準。但機關如另定有處理管制規定者,例如:以會後報告簽陳管制者,得自定時限管制。
5.
專案管制案件:以「案」為管制單位,由主管機關按其性質分類,衡量繁簡,訂定處理期限。惟一次得申請之處理時限最長不得逾六個月。
(二)
人民申請案件: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時限為二個月。
(三)
人民陳情案件:依據「行政程序法」、「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及「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電子民意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
訴願案件:訴願案件以「案」為管制單位,應依訴願法有關規定辦理。
四、
未能如期辦畢之案件,承辦人應在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附件一)。展期每次不得超過十天,由單位主管核准,因案情複雜展期須超過三十日以上時,應書面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並通知管制單位列入管制。
五、
來文之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經由收文單位之主管或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後,調整來文處理速別。
六、
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除限期公文、專案管制案件、人民申請案件、訴願案件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不含假日。
七、
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及逾期積壓之議處,應依公文處理時限暨延宕懲處標準表(附件二)規定辦理。
八、
各機關(單位)自收文至發文(或存查),全程列入管制,並負執行公文處理之時效管制、稽催、檢核、考評、獎懲等職責。
九、
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需三十日以上方可辦結之複雜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附件三)。但訴願案、人民申請案件及人民陳情案件,不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十、
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承辦單位應載明案由、原因及預定結案日期,送管制單位審查,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由管制單位負責管制,並由承辦單位定期提報執行進度至結案為止,如超過預定結案日期時,仍應依規定申請展期。
十一、
專案管制案件不列入一般公文數量與時效統計。
十二、
各機關(單位)公文時效管制稽催,應基於自我主動及全面管理原則,主動積極掌握公文處理時效,其職責規定如下:
(一)
主管之職責
1.
確實督促各所屬人員於期限屆滿前辦結。
2.
所屬差假時,應督促職務代理人確實負起代理責任。
3.
職務代理人因特殊情形,無法代為處理時,應由其直屬主管(或指定人員)負責處理,而職務代理人或其直屬主管均因差假不能處理公文時,應由單位主管或指定人員適當處理。
4.
對涉及二個以上單位之案件,宜與相關單位商訂原則後再行處理,避免因往來會稿而延誤時效。
(二)
單位管制人員之職責
1.
每週應定期查詢未結案件,列印逾期未結案件週報表(附件四)陳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辦,並個別稽催,承辦單位仍遲延不辦理及未答復原因者,以故意積壓公文論,簽報議處並限期清理,追蹤至辦結為止。
2.
對超過辦理期限一個月以上案件,應予清查並調卷分析,防止積案發生。
3.
必要時會同有關人員實施抽查,如發現應辦而存查案件,除退回承辦單位辦理外,並按情節輕重簽處。
(三)
承辦人員之職責
1.
對經辦文書自收辦之日起至發文止,應負文件全程各階段查詢之責。
2.
接獲單位管制人員逾期未結案件週報表,應逐案查對迅速清理,不得延宕。
3.
時效性案件應親自持會,同一案件涉及多機關會核案件,應負催辦責任。
4.
送會或受會均應管制時間,如不能依限退回時,應將原因、理由及預定時間通知送會單位。
(四)
單位收發人員之職責
1.
正確登錄公文類別、流程經過、使用時間及核准後展期天數。
2.
每日進行未結案件催辦,通知即將逾期案件之承辦人辦理展期。
3.
每月統計單位公文時效資料,向單位主管提出報告。
4.
應配合專責管制單位辦理獎懲及調卷分析需要,提供必要資料。
十三、
各機關(單位)應逐月就延宕公文進行調卷分析,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並請延宕人員申復理由,責任判明後,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議處。
十四、
各機關應依據「金門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文檢核實施計畫」對所屬機關(單位)之公文時效及品質,辦理文書流程管理檢核。
十五、
各機關對所屬機關,得隨時派員輔導或實施作業講習。
十六、
各機關人員如有違反本要點規定或將承辦公文私自交與他人攜出、傳送或發生公文遺失、洩密時,應按情節輕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議處。
十七、
各機關對公文處理考核作業,由各該機關(單位)管制人員負責辦理。
十八、
公文處理之考核項目規定如下:
(一)
處理效率。
(二)
製作品質。
(三)
檔案管理。
十九、
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獎勵種類規定如下:
(一)
嘉獎。
(二)
記功。
二十、
公文處理人員適用之懲處種類規定如下:
(一)
警告。
(二)
申誡。
(三)
記過。
二十一、
為提升各機關(單位)公文績效,依月平均辦理公文件數計分三組,由管制單位每半年進行統計,以平均辦理天數最低者為各組公文處理績效最佳機關(單位),由管制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辦理敘獎。
二十二、
敘獎額度依公文處理績效敘獎標準表(附件五)規定辦理。
二十三、
機關(單位)應在敘獎額度內,衡酌公文件數、品質,提報敘獎人員。
二十四、
各組績效最佳機關(單位)在統計區間內,無延宕公文案件者,由該機關(單位)在管制人員敘獎額度內,提報敘獎人員。
二十五、
各鄉鎮公所公文管理得準用本要點或另定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