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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6:4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獎學金申請規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本縣青年求學深造,藉以培植地方建設人才,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府設置獎學金其經費來源,由本府逐年編列預算。

三、本府設置獎學金審查委員會,指派各中學校長七人組成之,負責審查及核發獎學金等事宜。

四、本規定之獎學金申請對象以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
    含在職專班、帶薪進修或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為限:
    (一)於本縣完成完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者。
    (二)於本縣國民中小學階段就讀達6年以上者。

五、獎學金設下列二種:
    (一)一般在學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及五專4~5年級學生)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2.私立大學(學院及五專4~5年級學生)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臺幣4,000元。
        4.金門高中及金門農工職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高中取15名,農工職校取15名)。
        5.國內其他公私立高中職學校(五專1~3年級學生),每學期錄取20名,每名新臺幣2,000元(公立學校錄取10名、私立學校錄取10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
        1.考取國內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1萬元,博士班每名2萬元。
        2.凡獲得國內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整。

六、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本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向本府申請。

七、獎學金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在學獎學金。
    (二)經國內公私立大學錄取為研究生並入學註冊者。

八、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乙份(格式如附件),並檢具下列證件:
    (一)高中職、大專院校及國外大學學生:
        1.在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二)國內研究生:
        1.切結書(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薪進修或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在校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九、獎學金之申請,其辦理期限如下:
    (一)第一學期: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
    (二)第二學期: 3月1日起至 3 月15日止。

十、申請獎學金合格人數,超過預定錄取名額時,則依申請人學業成績高低決定優先順序,學業成績相同時,由獎學
    金審查委員會抽籤決議之。(大專院校同一校系(科)申請人,以核給成績最優者一人為原則)

十一、獎學金之申請,經審查完畢,由本府公告合格名單,其應領之獎學金,統一匯入合格者所提供之金融帳戶。

十二、凡申請者所載資料不實,經事後查證,違反本規定者,除追繳所得獎學金外,取消本府各項獎學金申請資格。

十三、本規定修訂自110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