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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婦女生產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為提高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出生率,實施婦女生產獎勵補
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第 3 條
申請本自治條例所定之生產獎勵補助,須同時符合下列情形:
一、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二、嬰兒出生即設籍本縣。
前項第一款設籍六個月,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第 4 條
婦女生產補助金額,按胞胎數補助之;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雙胞
胎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四萬元。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並以嬰兒在施行日後出生
者為限。


第 5 條
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檢附戶籍謄本、父或母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註
明分行別),於生產後六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在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生產者,得於生產後一週內檢附前項文件,向該
院提出申請。


第 6 條
實施本生產獎勵補助所需費用,由衛生局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第 7 條
本自治條例除另定施行日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