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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民卡管理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6 月 01 日
法規內容:

 

一、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金門縣縣民卡(以下簡稱縣民卡)申請、製作、發放、使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縣民卡:指縣民用於公共服務與個人相關事務,具有下列

          功能之智慧卡:

1.   資訊儲存:記錄持卡人身分識別資料。

2.   資訊查詢:查詢縣民卡使用資訊。

3.   電子支付: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定義之多用途支付使用功能。

(二)       發卡單位:指受理申辦、換()發縣民卡之單位、機關()、學校。

(三)       身分識別資料:指個人姓名、性別、身分統一編號、出       生年月日、戶籍住址及相片等資訊。

(四)       合作單位:指縣民卡合作推廣機構、縣民卡特約商     店及其他與縣民卡業務往來之機構。

三、    縣民卡使用範圍及使用方法,於縣民卡相關網站公告明示。

四、    縣民卡基於功能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       學生卡:於本縣學校就讀之在學學生,包括國民中小學、高中()與國立金門大學。

(二)       敬老卡:設籍本縣且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三)       愛心、愛心陪伴卡: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之縣民或身心障礙者之必要陪伴者一人。

(四)       員工卡: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縣議會、各鄉鎮公所及代表會員工。

(五)       一般卡:年滿七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不具備前四款資格,並於申請時設籍本縣之縣民。但年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五、    本府為發行縣民卡,相關發卡單位及專責機關權責如下:

(一)       教育處:統籌辦理國小(不含中正國小、金湖國小)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發及相關作業規定。

(二)       各國民中學、中正國小、金湖國小:辦理各國中小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發及相關作業規定。

(三)       高中職:辦理高中職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發及相關作業規定。

(四)       國立金門大學:辦理國立金門大學學生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發及相關作業規定。

(五)       社會處:定期辦理敬老、愛心、愛心陪伴卡之社福資料拋轉至縣民卡卡片管理平台及統籌相關作業規定。

(六)       人事處:統籌辦理員工卡之申請、核准、換()發及相關作業規定。

(七)       民政處:

1.   統籌辦理一般卡、敬老卡、愛心卡、愛心陪伴卡之申請、印製、發放、換()發及相關作業規定。

2.   員工卡印製及發放。

(八)       行政處:辦理縣民卡管理平台及製卡採購作業與規劃、           推動縣民卡使用範圍、功能及應用領域之納入、擴充等           事宜。

前項相關專責機關對於辦理發放縣民卡,應充分發揮橫向聯繫功能,並得視實際需與其他相關權責機關,就業務分工、事務劃分等,協調由其辦理之。

六、    本府各機關學校應完整及無償提供縣民卡相關資訊,並配合推動縣民卡之管理與服務。

七、    持卡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重新申請換補新卡,費用由持卡人自行擔負,並酌收卡片工本費新台幣200元為原則,如因特

殊需求、工作環境等因素,須自行訂定費用之相關單位,應向本府提出並經同意後,以規則、須知或說明另訂之:

一)遺失。

      二)污損、殘缺致無法辨認、讀寫。

      三)持卡人因個人因素致持卡人身份變動須更換卡片者。

八、    因公務或非前點因素致持卡人身份變動須更換卡片者,得免費換發。

九、    縣民卡於廠商之一年保固期限內,因卡片本身瑕疵而不能使用者,持卡人得向各發卡單位確認後進行換發。

十、    縣民卡之申請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發卡單位申請核發;依第七至九點規定重新申請,換補新卡時亦同。

前項申請所需文件,由發卡單位依縣民卡不同功能及性質分別訂定之;並應於申請時,由發卡單位明確且充分揭露予申請人。

十一、  縣民卡之申請、領取,如委託他人辦理者,應繳驗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委託書辦理。

十二、  持卡人應妥善保管縣民卡,不得出借及轉讓,因出借、轉讓或遺失等行為,造成個人損害,應自行負責;出借、轉讓、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縣民卡牟取非法利益或惡意破壞縣民卡應用系統者,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