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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2: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支持婦女婚育,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之環境成長。

三、實施原則

   (一)幼兒園得依幼生家長需求、教保服務人員意願,並配合社區環境,審慎規劃辦理,惟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辦理延長照顧不得更動幼兒園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家長必須負責自行接送參與延長照顧之幼童。

   (四)辦理延長照顧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兼顧生活教育,得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五)延長照顧之編班得不以原班級為限,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即開班﹔編班原則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之規定﹔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若參與人數未達十人者,由園所自行決定是否開班。

   (六)幼兒園辦理本服務,以自辦為原則。

四、實施對象

    原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中需要接受延長照顧服務之幼童。

五、辦理時間

   (一)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內之平日延長照顧:自下午四時起算,以二個小時為上限。

   (二)教保活動課程起迄日期以外之延長照顧:活動時間由各園依家長需求規劃安排。

六、師資來源

   (一)以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優先。

   (二)延長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準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教師助理員之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收費基準

 (一)本服務收支以自給自足為原則,採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園會計程序辦理。

   (二)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學生費用收取標準,依下表計算方式訂定:

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每位學生收費

新臺幣四Î每月服務總節數¸.¸學生數





【計算式說明:教保服務人員鐘點費Î(四星期Î每週一至五時數) ¸鐘點費所占比例¸學生總數=每生每月應繳金額】




八、經費支用

 (一)鐘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另鐘點費之發給以每節新臺幣四百元為上限,每節為四十分鐘。非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不得領取延長照顧相關費用。

 (二)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含水電費、材料費、加班費、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設備費、維護費及其他相關之費用等。收費不敷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三)各園於寒暑假期間提供點心或午餐者,費用另計,其收取方式得依各校(園)營養午餐收費標準辦理。

九、退費事項:

 (一)本服務總時數因故未能依原定服務時數實施時,應依比例減收費用。

 (二)參加本服務學生欲中途退出,經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並敘明理由者,如為一次收費者,應按月計算退還剩餘月份之費用;惟退出當月剩餘日數之費用不予退還。

十、獎勵

  凡參與本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承辦本業務之行政人員或家長義工,其態度認真負責者,得酌予獎勵。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幼生延長照顧活動期間,得商請衛生保健及校警人員參與,以維護幼生安全。

     (二)各園應安排導護人員維護參加本服務之幼生放學安全事宜。

   (三)各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四)場地以運用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備、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五)學校在辦理延長照顧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幼兒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