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金門地區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以推廣太陽能利用,增加再生能源供應,節約傳統能源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建設局為執行單位。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指以集熱器吸收太陽能之系統,並將之應用於熱水或乾燥等之相關設備。
(二)製造供應商:製造生產或輸入供應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三)安裝銷售商:經銷、安裝或委託製造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廠商。
(四)簽約廠商:指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認可契約之製造供應商或安裝銷售商。
(五)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依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認者。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購置並安裝於金門且由簽約廠商安裝合格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用戶;若為自然人申請補助,需設籍於金門縣。
前項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以新品為限。
五、用戶依本要點申請補助時,按其所購置之集熱器種類及有效集熱面積,依下列計算基準補助:
(一)
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二)
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每平方公尺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前項補助,同一戶集熱面積補助基準以六平方公尺為上限。但旅館及民宿業者不在此限。
用戶接受政府機關總補助金額不得超過廠商開具發票金額之八成。
六、每戶以申請補助乙案為限,五年內不得重複申請。但原安裝系統已損壞不堪使用經經濟部能源局核備在案者不在此限。
七、申請補助流程如下:用戶依本要點檢附申請書向金門縣政府提出太陽能熱水系統補助款申請,經本府核准後一個月內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並向經濟部能源局提出補助款申請,經中央核定撥款程序後,於竣工後及能源局撥款一個月內,憑能源局所發撥款通知單影本及相關文件向本府執行單位申請撥款。
八、申請案件至當年度補助款之法定預算用罄之日起,即停止補助。
九、執行單位得派員實地抽查接受補助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之利用情形;受補助之用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單位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情節重大者。
(二)擅自變更系統用途,而影響原補助目的者。
(三)未依本要點規定者。
申請案曾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捐)助,依據行政院頒佈「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4點第1項第5款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執行單位編列預算支應,經民意機關審議核定後由本府公告開放申請日期、補助額度、優先順序及申請期限。
十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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