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實際從事各
項建設工程人員,於辦理工程採購時,能精進、研發各種工程技術,提昇工程品質,並加
強績效管理,提高工作效能,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據:依據行政院函頒之「工程獎金支給表」辦理。
三、適用對象: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畫、景
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一般行政、技工、工
友、聘用、約僱人員及臨時人員等,以實際辦理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招標、技術審核、施
工履約管理、品質管制及協助工務行政等業務者。
四、經費來源及提撥額度:
(一)經費來源: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建築工程、都市計
畫、景觀設計、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含依「聘用人員聘
用條例」聘用或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聘僱員額,並
具工程技術資格專長(所具學歷為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應試資格表土木工
程、機械工程、電機工程職系所列者),且其僱用契約書之工作內容係辦理工程技
術業務,並實際辦理工程技術業務達80%以上者),以每人每年度最高新台幣四萬
五千元自工程管理費提撥。
(二)提撥獎金額度:於年度終了時或於工程驗收合格後結算前,評估各項工程計畫,如
達成原施政目標、產生預期效益,提撥工程獎金,提撥規定如下:
1.機關如係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相關業務,依下表提列:
2 .非自辦工程規劃、設計或監造但實際從事工程相關業務:依自辦工程業務所定提撥
標準百分之七十提撥。
五、獎金發給種類與數額:
(一)機關每年計算勻用之獎金數額,其中百分之四十額度,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績效獎
金。
(二)扣除前項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餘部分,依職等職務級點標準發給。
(三)每人每年度發給工程獎金總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三萬元。
六、績效考評及獎金發給規定:
(一)工程預算執行率之審核:機關應於每年十二月提供各項工程計畫年度預算執行率,
並填具「年度工程執行率彙整表」(如附一),以供績效評核委員會審核。如工程
計畫如於年中已完成者,得於驗收合格後,以個案方式依本原則第四點規定,簽請
績效評核委員會審核後發給。
(二)各單位應依績效評核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提撥額度,計算工程管理費提撥工程獎金之
比例及數額,並填列「可資提撥工程獎金之工程管理費彙整表」(如附件二),簽
報核定。
(三)百分之四十績效獎金評核規定:
1.各單位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項工程績效設定目標,並填具「年度工程績效目標
設定列管表」(附件三),提交績效評估委員會審議。
2.各單位應依據「年度績效目標管理項目考核表」及「年度目標管理期中執行進度檢
討表」(附件四、五)於每年七月進行期中檢討,以做為年終檢討參據。
3.各單位於每年十二月,依據「年度績效評核報告表」(附件六)進行期末績效評估,
再由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項目表進行審核後,送請機關首長核定發給績效
獎金;績效獎金分為以下二種:
(1)單位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八十之數額,由機關就所屬單位參加績
效獎金者,併同評比等級為原則,每等次核發獎金標準詳附試算表(附件八),
績效等第依所獲得總成績按優劣順序區分如下:
特優:總成績90分以上,核給評分加權比1.8,年度內以一個單位為限。
優良:總成績89~80分,核給評分加權比1.5,年度內以一個單位為限。
良好:總成績79~70分,核給評分加權比1.2,年度內以一個單位為限。
待加強單位:總成績70分以下,不發給獎金。
如年度內僅一單位參加績效獎金者,依績效評定如下:
特優:核給單位績效獎金總額。
優良:核給單位績效獎金總額百分之九十。
良好:核給單位績效獎金總額百分之八十。
待加強單位:不發給獎金。
獲獎單位應衡酌所屬成員個人貢獻度及工作績效,依常態分配原則分三級以上等第支給,
不得平均分配。
(2)個人績效獎金:績效獎金額度中百分之二十之數額,機關首長得依據所屬員工
之特殊績效,於年度進行中即時發給個人績效獎金,當年度未核發之個人績效
獎金餘額可流為單位績效獎金。
(四)機關人員離職者,不發給績效獎金。
(五)扣除前項績效獎金額度以外之其餘部分:依「職務級點標準表」所列之職務等級,
於年度終計算後發給(級點數×級點折合率×在職月份數)。
1.職務級點標準表如下:
2.級點折合率之計算基準為其餘獎金總數除以總級點數。各級人員兼任(代)主管者,
照表內級點標準,增加零點五,但本職級點標準較所兼任(代)主管為高(或相
同)者,其級點不另增加。
3.於年度中新進或調任者,其可提撥獎金額度與實際核發獎金(不含績效獎金)應依
實際在職月數比例計算之。
4.各單位應依據「支領工程獎金對象及級點折合率計算表」(附件七)造冊請領。
5.工程機關(單位)依「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七)」支給專業加給者,該機關應均
以績效評核結果發給績效獎金,不適用職務獎金規定。
七、機關應成立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
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原已成立績效評估委員會者,得由該委員會辦理工程績
效評核,免再成立工程績效評估委員會。
前項績效評核原則、績效指標、單位或個人工作績效評估標準及其他發給規定,應由各機
關訂定後報上級機關備查。
八、獲分配單位績效獎金之人員,於機關平時考核累積記過達三次或一次記一大過或年終考績
列丙等或依公務員懲戒法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者,不得參與分配單位績效獎金;另機關臨
時、額外、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人,得由機關衡酌違反規定事實比照辦理。
九、依其他規定支有獎金或國家重大工程職務加給者,不得再支領。
十、本縣各鄉鎮公所及所屬機關辦理各項工程者,得比照本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