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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各界共同推動金門觀光發展,依據金門縣觀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之一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為辦理推展金門觀光發展事項設籍於金門縣之自然人,或於金門縣登記立案之法人、團體。

三、申請方式:

申請補助者應於開始辦理四十五日前備函並檢附下列資料向本府提出申請: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暨其附件。

()計畫書(格式由申請補助者自訂):其內容至少包括計畫名稱、執行期間、觀光發展之工作項目與內容、觀光發展之效益、預計參加人數、預算經費 (含經費細目概估及說明、經費來源)、申請本府補助項目等要項。

四、審核原則:

()補助與否標準:計畫內容是否與推展觀光發展直接相關、對觀光發展能否帶動正面效益、經費是否明確並撙節編列。

()從優補助項目:有助於金門觀光國際化、具立即帶動觀光旅客到金門觀光旅遊效益者。

()以招攬旅客來金旅遊所舉辦觀光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行銷或產業發展之活動,補助原則如下: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

預計參加人數下限

實際參加人數下限

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200

140

20萬元,30萬元以下

300

210

30萬元,40萬元以下

400

280

40萬元,50萬元以下

500

350

50萬元,60萬元以下

600

420

60萬元,70萬元以下

700

490

70萬元,80萬元以下

800

560

()如計畫性質非以直接推展金門觀光發展為目的、異()地訓練課程,不適用本要點。

五、審核方式:

()申請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由本府觀光處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函覆。

()申請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八十萬元以下者,於申請文件提送齊備後應提本府「金門縣政府補助協同推展金門觀光發展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簽報核定後函覆。

六、審議委員會委員組成及審查程序:

()委員以五至七人為原則,其中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本府相關單位、機關(構)首長派(聘)兼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為二年。

()召開審議委員會會議時,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委員因故不克出席得指派代理人代表出席;申請者應列席審議委員會會議說明,並接受委員提問。

()委員會將視申請案件之性質,就補助與否先進行討論。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補助者,再就該案之補助項目與補助金額,進行討論共同決議。

七、補助金額、比例、項目、分類及標準:

()補助金額由審議委員會議核定之,每一案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同一補助對象每年度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限。

    ()補助經費比例由審議委員會議核定之,補助比例最高以所報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申請單位應至少負擔百分之三十自籌款。

    ()補助項目為講師費、交通費、住宿費、便當費、場地費、布置費、表演費、保險費、文宣費等九個項目(以上費用依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用於旅遊、門票、紀念品、採購固定資產、設備等項目

    ()受補助者應於宣傳資料、紀念品及活動現場等適當位置,標明「金門縣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八、補助撥款程序: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結束一個月內將成果報告(含照片)一式三份、總執行經費明細表(按核定補助項目作成結算表)、支出分攤表、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正本及其餘活動執行總經費憑證影本及領據等資料提送本府辦理結案核銷。有關相關支出憑證結報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以招攬旅客來金旅遊所舉辦觀光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行銷或產業發展之活動者:

  1. 應檢附總活動人數名冊或相關佐證之資料及憑證等資料,以為核銷。

  2. 實際參加人數未達原定計畫人數七成以上者,則將以實際參加人數達原定計畫人數之百分比核予原核定補助款;實際參加人數未達三成以上者,則將不予補助;已受領之補助者,應追繳返還本府。

    ()經核准同意補助經費之申請案件,本府得視個案性質一次或分次核撥補助款。

    ()如計畫實支經費低於原預算經費,補助金額以計畫實支經費乘以原核定補助比例為上限。

九、督導考核機制:

()申請補助者應於申請補助時併附切結文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全部或一部,並追回已撥付之一部或全部補助,且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1.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申請補助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2. 同一案件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

  3. 同一案件另行更改案名後,重複向本府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

  4. 違反相關法令致產生相關危害。

  5. 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6.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者。

  7. 違反本府同意補助之決議事項。

  8. 經本府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

  9. 有影響本府聲譽之情形。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採書面或實地方式查核,查核時應詳實核對是否確實依原申請計畫執行,若原提計畫涉及人數補助部分,受補助者應提供人數名冊等相關憑證,並配合本府對補助項目執行所為之督導考核,作為督導及考核依據。

    ()凡無正當事由逾越補助經費核銷期限,本府將予以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