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金門縣(以下簡稱本縣)急重症病人空中後送臺灣各航空站至醫院間及臺灣本島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至各航空站所需搭乘救護車費用,減輕縣民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金門縣衛生局。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縣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轄區醫療機構處置診斷後,需空中轉診後送到臺灣本島醫院進一步處置之急重症病人。
(二)從臺灣本島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轉回本縣。
四、前點所稱醫療機構係指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及海軍陸戰隊烏坵守備大隊醫務所;住宿式長照機構係指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一條所定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照機構。
五、本要點所稱空中轉診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急重症病人經由緊急包機或例行專機,及經醫師認定其他危急生命或特殊情況必須緊急搭乘民航機,從本縣轉送至臺灣本島就醫。
(二)自臺灣本島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搭乘例行專機轉回本縣。
六、本要點補助範圍係指下列各款之一:
(一)臺灣本島各航空站至接收醫院。
(二)臺灣本島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至各航空站。
七、補助費用含救護車車資、救護技術員、護理人員、使用氧氣等必要相關救護設備費用,每趟次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三千元。但受天候因素影響致救護車費用增加者,則不在此限。
八、申請本要點補助者應由本人於出院日起三個月內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至本縣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表
(二)救護車費用收據證明(二聯式或三聯式之統一發票)。
(三)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四)戶籍證明文件。
(五)醫院或住宿式長照機構出院相關證明文件。
本人因故不能提出前項申請者,得委託他人申請,應同時檢附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本人亡故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於亡故日起三個月內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證明及法定繼承人身分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二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一人請領。
九、偽造或冒用他人搭乘證明申請補助,經查證屬實,不予補助;已領取補助者應繳回溢領補助款;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