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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辦理性侵害被害人補助自治條例
民國 89 年 01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第 1 條
金門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保護性侵害被害人權益,並依性侵害犯罪
防治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本府,承辦單位為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之補助,以設籍本縣不幸遭受性侵害被害人為對象。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申請資格如下:
一、被害人本人、其配偶、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理
    申請。
二、本縣性侵害特約醫院受理本縣不幸遭受性侵害被害人醫療服務院所。
前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資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第 5 條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有相同性質補助者,從優擇一補助。



第 6 條
本自治條例補助項目:
一、醫療費用。
二、心理復健費用。
三、律師費用。
四、訴訟費用。
五、緊急生活費用。



第 7 條
醫療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扣除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費用外,每人次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三千元為上
   限,其項目包括掛號費、驗傷診斷書及其他等類似費用。
二、有特殊藥材、毒藥物檢驗、住院病房差額、伙食等全民健康保險不給
   付費用,得專案申請補助。



第 8 條
心理復健費用補助內容及標準如下:
一、醫療診所依中央健康保險局及衛生主管機關醫療費用收費規定辦理。
二、相關福利機構團體治療費用最高補助標準:
(一) 個別心理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六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上
     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五次。
(二) 夫妻或家族治療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二小時為
     上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十二次。
三、心理治療團體費:每次每小時最高補助八百元,每次以三小時為上限
   ,每年每人最高補助十二次。
第二項各款補助次數,視情形得酌予增減。



第 9 條
醫療、心理復健費用補助申請方式如下:
一、為維護及確保被害人之權益,得由特約醫療院所按月檢付申請書及醫
    療費用明細表向本中心申請補助。
二、被害人在不具有特約醫療院所就醫,採自行付費方式,得檢附申請書
   、驗傷診斷書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及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10 條
律師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內容及標準:
(一) 每案警偵訊及每審律師費補助最高以五萬元為限制。
(二) 每案每時律師諮詢費最高三千元為限。
(三) 每案每次撰狀補助費用最高八千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委任狀影本及律師費用收據正
    本向本中心申請。



第 11 條
訴訟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內容及標準:
(一) 第一審訴訟費用最高以二萬元為限。
(二) 第二審或第三審訴訟費最高三萬元為限。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影本、及訴訟費收據正本向本中心申
    請。



第 12 條
緊急生活費用補助標準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內容及標準:
    依本縣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之二倍核發為補助標準,申請以一次為限,
    最高補助三個月,視情形得酌予增加縮短。
二、申請方式:以申請書、戶口名簿及社工員調查報告向本中心申請。



第 13 條
補助期限如下:
一、醫療費用、緊急生活補助於案發受理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心理復健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於收據開立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



第 14 條
本補助項目有繼續之性質者,申請人於補助條件喪失時,應即通知本中心
,停止補助。



第 15 條
申請人以不正當方式取得補助者,應依法追究其一切法律責任。



第 16 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獎助經費及本府相關預算項下
支應。



第 1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