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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食品暨農產品安全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8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為防範食品暨農產品安全事件之發生,執行重大食品暨農產品安全稽查及取締業務,結合各局處,以發揮整體功能,特設置食品暨農產品安全聯合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檢討當前食品及農產品安全現況,策劃並推動保障食品、農產品安全之政策,建立從農場到餐桌的鍊式食安管理模式。

 (二)協調與督導各食品、農產品安全相關部門之運作。

 (三)關於上級對食品、農產品安全之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四)關於本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與督考事宜

 (五)擬定小組未來工作之指導方針。

三、本會報下設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小組,任務如下: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查核、抽驗及資料之蒐集、違法物品處理、檢舉案件之處理。

(二)違法物品改正或銷毀。

(三)食品及農產品之抽檢及衛生檢查依權責分工。

(四)食品製造及販賣業者登記資料之蒐集、查核。

(五)查緝時警力支援,涉及刑罰案件之偵辦、移送。

(六)食品相關消保業務宣導查核,受理民眾消費爭議。

(七)上級機關交辦及其他有關聯合查緝事項。

四、本會報為任務編組,置召集人1人,由秘書長擔任、副召集人2人,由本縣衛生局局長、建設處處長擔任。設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局藥物食品檢驗科科長兼任。

  會報參與單位為衛生局、建設處、環境保護局、警察局、行政處、觀光處、消保官室、教育處等。

    稽查小組為任務編組,成員9人,由本會報參與單位派員擔任。

五、會報每半年召開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行主席職務,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稽查小組每季定期執行聯合稽查取締,必要時得臨時舉行。

    前項會報及稽查小組,於必要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人員或相關人士列席。

七、本會報及稽查小組成員應執行之任務,依各參加機關(單位)業務職掌分工如附件一。

八、本會報及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受邀參加之民間食品安全機構或其他非政府機關人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報及小組相關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相關局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會報設置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