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1條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家庭教育觀念,強化家庭教育功能,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特依據家庭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指本府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第3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指違反學校校規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或經學校認定行為特殊之學生。
第4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指提供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增進其家庭功能,協助輔導該學生改善行為。
第5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落實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應確實掌握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之生活現況,並研訂推動家庭教育諮商輔導之優先順序、適當策略及整合資源之計畫。
第6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發現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一、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二、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三、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四、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五、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參加學校、家庭教育中心或相關單位提供之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
六、其他適當方式。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第8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情形,檔案資料應妥善保管並保密。
第9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家庭教育中心對於拒不接受所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之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如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所列之情事者,應通報社政主管機關辦理。
第10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等相關資源辦理。
第11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並要求其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相關課程;經書面通知三次以上未出席者,學校應即通報本府;本府得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委託推展家庭教育機構、團體進行訪視。
第12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生,得請求心理諮商、醫療、衛生、社政、警政、少年輔導機關或社會團體等相關單位提供協助,如有必要, 並得轉介至諮商輔導專業機構,或由本府遴聘專業人員提供協。
第13條
主管機關為落實並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長或監護人及實際照顧學生之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課程,應進行適當檢 核措施,對於推動績效優良之學校及單位,予以獎勵,績效不佳者,輔導其改善。
第1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