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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補助原則及計畫審查作業程序
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補助計畫之審查
  作業能有效率且一致性,特訂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適用於金門縣醫療照護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就獎勵醫療照護產業發展、
  提昇醫療照護品質與效率、改善長期醫療照護服務、發展特殊或策略性醫療產業、加強急
  重症緊急醫療服務、培育醫療及照護產業人員之教育與研究發展等申請補助計畫案之審查
  及核定。
三、申請補助計畫案之內容與標準:
  (一)  經常門計畫案(撰寫格式詳附件):計畫案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計畫內容(須述明需求
    性與必要性)、計畫工作項目、計畫期程或進度、執行方式、工作或績效指標、預期效
    益與影響、經費概算等項目;如為延續性計畫,應附歷年執行成果或成效之量化數值
    比較分析,限補助醫療照護與長期照顧服務品質提升計畫。
  (二)  資本門計畫案(撰寫格式詳附件):經評估購置該醫療儀器設備雖不符成本效益,但為地
    區醫療照護必需者,得申請本基金之補助。一般醫療儀器設備、醫療儀器設備耗材更
    換及購置、醫院空間之基礎建設與維修,不得申請本補助。申請本項補助應依衛生福
    利部購置醫療設備格式撰寫並檢附臺灣本島二間同等級以上醫院同設備之採購金額供
    管理會參考,並應至少編列百分之十至十五以上之自籌款。
  (三)  管理會審查計畫案之經費,將視地區醫療照護或長期照顧需求重要性排序核定補助計
    畫案。
四、申請補助計畫案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  是否符合申請補助計畫案之內容與標準。
  (二)  計畫案應附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三)  有無重複申請補助之情事。
  (四)  依行政區域內之整體醫療需求,計畫案是否有執行必要性。
  (五)  依計畫案內容執行後,是否可達到計畫之預期效益與影響。
  (六)  該單位以前年度是否有尚未核銷之計畫案。
五、計畫案審查程序:
  (一)  申請:申請補助計畫案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以書面資料向本基金管理會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工作小組)提出申請,由金門縣衛生局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及前點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審查及核辦,文件不全或需修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不
    全者,不予受理計畫,逕予結案。
  (二)  初審:受理之計畫案,提送工作小組會議初審。
  (三)  複審:工作小組會議初審通過之補助計畫案提送管理會審議,並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
    明,由管理會複審決定。
六、已核定計畫案修正程序:
  (一)  申請:經管理會核定補助計畫案如需修正者,應於每年四月及七月以書面資料向工作
    小組提出申請(受理日期為該月一日至十日),由金門縣衛生局依第三點第一款、第二款
    規定審查及核辦,文件不全或需修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或補正不全者,
    不予受理計畫,逕予結案。
  (二)  初審:受理之修正計畫案,除為計畫案執行內容修正或項目變更等事項,且修正後計
    畫案經費未逾原核定經費之一點二倍者,由工作小組會議核定外,餘項由工作小組初
    審後,提送管理會審議。
  (三)  複審:工作小組會議初審通過之修正計畫案提送管理會審議,並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
    明,由管理會複審決定。
七、本府就本基金核定補助計畫案之審查意見及審查結果,通知受補助單位,本管理會委員、
  工作小組成員及相關作業同仁,對所有審查資料、委員意見或審查結果等,應負保密責任,
  不得洩露。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