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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傷病患者自行負擔之醫療、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設籍本縣之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之一、五倍)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非屬前二項,患嚴重傷、病,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三、補助項目:

()傷病醫療:符合前點第二款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符合前點第三款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

()住院看護: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證明需聘雇專人看護,符合第二點第二款資格者,一個月內自行負擔看護費用累計超過三萬元;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資格者,一個月內自行負擔看護費用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五萬元。

()傷病醫療或住院看護,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約醫療院所,未參加健保者以在公立或財團法人醫療院所者為限。

前項低收入戶之傷病醫療及住院看護費用,不受累計金額之限制。

第一項之傷病醫療以疾病、傷害之醫療為限,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特別護士、指定醫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以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經醫院證明無法使用健保床之病房費除外)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衛材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醫療費用補助項目內含「特殊材料費」、「特殊藥品費」者,請檢附非指定相關醫療費用證明書或由院方註明該項費用非屬「指定材料費」及「指定藥品費」(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之證明;無法出具證明,且醫療費用收據僅記載(特殊材料費)或(特殊藥品費、高價藥品費)者,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

()傷病醫療:

1.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3.符合第二點第三項資格者: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五萬元。

()住院看護:

1.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千元,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萬元。

2.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千元,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符合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六百十元,一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傷病醫療及住院看護補助費用得視當年度衛生福利部所訂補助標準調整之。

五、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醫療或住院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鄉()公所辦理申請。

1.申請表。

2.全戶戶籍資料。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份負擔費用證明。

5.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需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需聘僱專人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審定及醫療、看護補助費之核發:

1.鄉鎮公所於受理申請時就申請表,除列冊低收入戶、已申領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或已申領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者外,需查定其經濟狀況,經審查後,若不符資格逕予函覆,符合補助資格則函送本府複核。

2.本府於審定其補助資格後,分別函復申請人及核轉之鄉鎮公所審定結果,並核發其補助費。

3.補助款之發放以現金給付或匯入申請人金融帳戶為原則,並可視實際需要由本府或各鄉(鎮)公所派員致送。

六、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以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社政主管機關應即予停止補助,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責者,移送法辦。

七、本要點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如當年度預算用罄,得停止辦理或酌減補助以確保財政之穩健與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