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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為加強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之策劃及督導執行,特設置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中央暨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決議有關本
      會報應辦理之交通安全事項。
(三)研議建請改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各項設施。
(四)研議協調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1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2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等兼任,執行秘書1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委員16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會計員1人由警察局會計室主任兼任,出納員1人由警察局出納員兼任。
1、縣政府民政處處長。
2、縣政府財政處處長。
3、縣政府建設處處長。
4、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5、縣政府觀光處處長。
6、縣政府教育處處長。
7、縣政府行政處處長。
8、縣政府人事處處長。
9、縣政府主計處處長。
10、臺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站長。
11、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處長。
12、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13、金門縣衛生局局長。
14、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15、金門國家公園警察隊隊長。
16、金門縣汽車職業駕駛工會理事長。
(二)本會報設置綜合考管、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等6個工作小組,各負責有關交通安全業務之推動與改進,各小組置小組召集人1人,綜合考管小組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初評計畫由縣府行政處研考科辦理,由行政處處長兼任)、執法小組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工務小組召集人由工務處處長兼任,監理小組召集人由監理站站長兼任,教育小組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宣導小組召集人由觀光處處長兼任,並按期出席會議。
 
四、本會報每3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為推動工作需要,得遴聘相關領域專業學者2-3人擔任顧問,出列席會議提供專案諮詢;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
(一)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二)參加會議人員,除會報各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要,得邀請地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工(公)會等單位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工作小組職掌如下:
(一)研擬或審議有關交通改善工作之整體規劃與設計事項。
(二)有關案件之先行審查、分析、研究事項。
(三)有關本縣交通工程、交通設施及交通改善之調查及會勘事項。
(四)有關案件之擬具具體意見,提供本會報審議事項。
(五)有關道路交通執法、交通工程、交通教育訓練等協調事宜。
(六)有關本會報交辦案件之研究執行事項。
 
六、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導、道路工程、交通執法、督導所需經費由相關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金門縣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