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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2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為加強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業務之策劃及督導執行,特設置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下:

(一)研議協調督導執行本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執行中央暨金門縣道路交通安全督導會報決議有關本會報應辦理之交通安全事項。

(三)研議建請改善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各項設施。

(四)研議協調督導加強下列各項措施:

1、強化組織功能與管考作業事項。

2、規劃改善道路交通工程與設施事項。

3、紓解地區停車需求,加強停車管理。

4、強化公路監理與運輸管理事項。

5、加強交通執法事項(規劃交通整理、交通管制措施、

取締用路人車違規事項)。

6、加強交通安全教育事項。

7、加強交通安全宣導事項。

8、加強肇事防制事項。

三、會報編組:

(一)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委員十六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會計員一人由警察局會計室主任兼任,出納員一人由警察局出納員兼任。

縣政府民政處處長。

縣政府財政處處長。

縣政府建設處處長。

縣政府工務處處長。

縣政府觀光處處長。

縣政府教育處處長。

縣政府行政處處長。

縣政府人事處處長。

縣政府主計處處長。

台北市區監理所金門監理站站長。

金門縣公共車船管理處處長。

金門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金門縣衛生局局長。

金門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

金門國家公園警察隊隊長。

金門縣汽車職業駕駛工會理事長。

(二)本會報設置綜合管考、執法、工務、監理、教育、宣導六個工作小組,負責各有關交通安全業務之推動與改進,各小組置小組召集人一人,綜合管考小組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執法小組召集人由警察局局長兼任、工務小組召集人由工務處處長兼任,監理小組召集人由監理站站長兼任,教育小組召集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宣導小組召集人由行政處處長兼任,並按期出席會議。

四、本會報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邀請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福建省政府、內政部警政署)。

(一)每次會議由召集人親自主持,必要時由副召集人代為主持。

(二)參加會議人員,除會報各小組兼召集人外,並視業務需要,

     得邀請地區有關交通安全教育、公民營運輸、工程、工(公)

     會等單位代表列席。

五、本會報工作小組職掌如下:

(一)研擬或審議有關交通改善工作之整體規劃與設計事項。

(二)有關案件之先行審查、分析、研究事項。

(三)有關本縣交通工程、交通設施及交通改善之調查及會勘事項。

(四)有關案件之擬具具體意見,提供本會報審議事項。

(五)有關道路交通執法、交通工程、交通教育訓練等協調事宜。

(六)有關本會報交辦案件之研究執行事項。

六、本會報有關教育、宣導、道路工程、交通執法、督導所需經費由相關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