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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公所主計業務檢核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機關單位計畫執行與年度預算編製及執行績效,加強會計管理,提升業務品質,增進主計及財務效能特訂定本檢核要點。
二、檢核對象:
 (一)、本府所屬各公務機關及學校。
 (二)、公營事業機構及基金。
 (三)、各鄉鎮公所。
三、檢核範圍及項目:
 (一)、共同檢核部分為:
      1、財政健全度之情形。
      2、開源績效之辦理情形。
      3、節流績效之辦理情形。
      4、年度計畫預算編製及執行成效。
      5、機關內部控制、內部審核及會計制度實施狀況。
      6、各機關採購業務內部控制設計、執行之辦理情形。
      7、各機關主計法規及相關規定建檔之辦理情形。
 (二)、公營事業機構及基金營運收支狀況。
 (三)、本縣各鄉、鎮公所財政收支考核。
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公所主計業務之檢核,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以兩年度為一循環期,每年度分2梯次進行,各檢核對象於循環期內至少實施1
       次業務檢核,必要時得就本要點檢核項目,予以重點抽查。
(二)、本府成立檢核小組,由主任秘書召集財政局(處)、主計室(處)等各依業務特性由該局(室、處)派相關成員組成之,綜理本計畫之實施;幕僚作業由主計室(處)擔任。
(三)、主計室(處)負責擬訂每期檢核計畫,其內容應包括檢核對象、檢核項目與重點、檢核人員之編組及其起迄時間等;並得檢核機關學校或基金業務性質分別訂定檢核作業期程,檢核時得會同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
(四)、對各鄉、鎮公所財政收支之考核,採書面及實地考核方式辦理。各鄉、鎮公所應於規定期限內提供或查填報表及相關資料,其不予配合時,得減少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一般性補助款。
五、於每期主計業務檢核後,檢核人員應將檢核結果及建議處理意見,彙整後通知受檢單位改進,受檢單位應依本要點陳報「主計業務檢核應改進事項辦理情形表」,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報經主管單位審查,擬具審查意見,送本府主計室(處)彙整後,由主任秘書召集財政局(處)、主計室(處)等單位舉行考核討論會議並核定獎懲,必要時並應請受檢之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到場提供說明。各受檢單位如有應行改進事項,持續列管追蹤。
六、獎懲標準:
 (一)、等級評定:
      1、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考列優等。
      2、總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考列甲等。
      3、總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考列乙等。
      4、總成績在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考列丙等。
      5、總成績未達六十分者考列丁等。
 (二)、檢核結果得列為年度考績參據,並依下列規定對所屬單位或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1、考列優等者,會計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主管人員各記功一次。機關(單位)主官
     嘉獎二次。
  2、考列甲等者,會計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主管人員各嘉獎二次。機關(單位)主官
     嘉獎一次。
  3、考列乙等者,不予獎懲。
  4、考列丙等者,會計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主管人員各申誡二次。機關(單位)主官
     申誡一次。
  5、考列丁等者,會計人員及業務承辦人、主管人員各記過一次。機關(單位)主官
     申誡二次。
七、因天然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而不能按期接受檢核之單位,得另行訂定日期辦理。
八、本要點經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