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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政府擴大傷病患暨陪同人員轉診交通費補助實施規定
民國 103 年 08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衛生福利部「山地離島地區嚴重或緊急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要點」,擴大對本縣居民傷病患及陪同就醫者補助,特訂本規定。

二、持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發給之重大傷病卡患者,因病轉診赴臺灣本島就醫不論年齡,可請領轉診交通補助費來回機(船)票面價全額(其中衛福部補助二分之一、本縣補助二分之一)。

三、持有重大傷病卡患者,每年轉診赴臺灣本島就醫交通費補助不限次數,申請時需檢附重大傷病卡影印本。

四、本縣居民12歲以上未滿65歲持有重大傷病卡或中、重度身心障礙者證明轉診赴臺灣本島就醫,其陪同就醫家屬者或看護一人,可一併請領轉診就醫交通補助費來回機(船)票面價半價。但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交通補助者,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五、申請補助者應於開立轉診單之日起三個月內至臺灣本島醫院就醫,並於就醫日起三個月內,向本縣衛生局或各鄉(鎮)衛生所申請辦理補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時應檢附金門地區居民嚴重傷病患就醫交通費補助申請表(應加蓋轉出轉入醫師章及醫院戳章)、來回機(船)票根(遺失可以購票證明代之),病患與陪同就醫者身分證明文件,重大傷病卡或中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病患或法定代理人存摺影本等。

六、個案轉診赴臺至基層診所就醫者,不予補助。以不正當行為或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本補助金者,應返還已補助之金額,並自發現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七、本規定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