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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費用補助計畫
民國 107 年 07 月 20 日
法規內容:

 

   一、為使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

       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設籍本縣,並符合下列各項之一者: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內之兒童及少年。

()領有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者。

()發展遲緩兒童。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滿六歲之兒童。

()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保

    護之兒童及少年。

()安置於立案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之兒

    童及少年。

()早產兒。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罕見疾病或領有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

    明之兒童及少年。

()其他經本府評估有補助必要之兒童及少年。

   三、本計畫之補助額度及項目:

     ()健保費:

1.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投保或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符合前點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有未保、中斷或欠繳之健保費,由本府於每年四月底及八月底前統一造冊向衛生福利部健康保險署查詢欠費情形並確定補助名單,其款項由本府逕行繳納。

2.每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經本府補助後,如仍有欠繳情形者,不再補助。但有特殊情事並經本府評估有需求者,不在此限。

      ()醫療費用:

  列冊低收入戶及本府委託安置個案,按每次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

  全額補助。

  列冊中低收入戶,按每次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

  一般戶按每次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補助百分之七十。

 1.住院期間之膳食費、看護費及住院費用依住院天數據實補助。

      (1)膳食費:以受補助對象為限。

(2)看護費:以醫療院所開立證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看護者為限。列冊低收入戶及本府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兩千元;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一千元;一般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台幣五百元。

(3)住院費: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為限

住院及看護費合計每人每年最高補助:列冊低收入戶及由本府安置之兒童及少年新臺幣一百萬元;中低收入戶新臺幣八十萬元;一般戶七十萬元

下列項目之住院費用不在本補助給付範圍:

         依其他法令應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預防接種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ƒ本補助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指定病房費。

人體試驗。

藥癮治療、美容外科手術、非外傷治療性齒列矯正、預防性手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變性手術。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不給付之診療服務及藥品

2.未婚懷孕妊娠、生產、流產費用: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妊娠期間、生產、流產所生必要之檢查及醫療費用及其他經評估有必要補助之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依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3.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以檢據實報實銷方式辦理;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安置之兒童或少年全額補助,弱勢兒童或少年及其他經本府或相關單位評估確實有生活困難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五。

4.因早產及其併發症所衍生之醫療及住院費用:依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本補助項目不含預防接種之自費項目及其他由政府負擔費用之醫療服務項目)

5.無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

6.經醫師評估有必要之愛滋病毒感染預防性投藥費用,每一療程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7.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所需健康檢查費、醫療費或接種疫苗費,據實補助;健康檢查費每人二年內,最高補助新台幣二千元整。

8.其他特殊、重大或急迫性醫療,經本府評估有補助之必要項目,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申請程序及時間:

()申請人應自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附第二項所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申請,各鄉()公所受理後應即初審,符合規定者填具應補助金額併同應備文件送本府複審。本府受理申請或收到鄉()公所層轉之案件後,應即審核,應備文件不齊者通知限期補件,符合資格者應以函文通知申請人。

()醫療補助費用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戶籍資料影本。

       3.具領款收據正本一份(若正本遺失,收據影本應加蓋醫療院所證明章)

       4.申請人或受補助者之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5.符合補助資格之證明文件(每次申請時皆應檢附)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證明。

       (2)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應檢附緊急生活扶助核定公文影本。

       (3)發展遲緩兒童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評估報告書。

       (4)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未滿六歲之兒童應檢附核定公文  

          影本。

       (5)兒童及少年保護個案及其他經本府社工評估有必要補助之兒童

          及少年,由本府查調資格,免附相關佐證資料。

       (6)兒童少年安置機構申請者應檢附與本府訂定之安置契約及個案

          安置公文。

       (7)早產兒應檢附診斷證明書。(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敘明身        

          )

       (8)罕見疾病或重大傷病之兒童及少年,應檢附有效期限內之罕見    

          疾病診斷證明書或重大傷病卡影本(或請醫院於診斷證明書上

          敘明身份)

        6.醫療院所開立之診斷證明書(須註明住院天數,如欲申請病房費請敘

          明入住自費病房之原因;申請看護費請註明須僱請專人看護)。

        7.申請看護費須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

          本。

        8.看護費收據正本。

        9.看護人員看護切結書及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書或相關專業證照。

       10.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收據正本。(申請住院期間之膳食費需檢附自 

          費明細表)

       11.相關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之兒童及少年未經戶籍登記、無國籍或未取得居留、定居許可者,如

      該等有扶助之需求,於其戶籍登記完成前或取得居留、定居許可前,亦得

      比照本規定補助。

  六、已領取相同性質之社會福利補助,不得重複領取本案之補助,若有溢領之  

      情況,申請人應將款項繳回。

 申請人如以虛偽不實文件申請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本府應即停止補助, 

 並追回其已領之補助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經費來源: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